李玉铭 章诗涵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内容,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对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战略新举措,作出一系列制度创新,取得了历史性成就,积累了宝贵经验,有力提升了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
一、党的重要会议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演进逻辑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央全会关于制度性体系的构建,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历史脉络,为深刻理解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历史方位与时代意义提供了根本依据。
(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拨乱反正为制度创新扫清了障碍。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发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号召。在政治上,强调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重拾法制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奠定了以发展为核心的国家治理方式的基础。在思想上,重新确立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破除了思想僵化的束缚,为制度创新扫清了障碍,推动从农村改革到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等一系列根本变革,使“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渐进式改革方法论得以确立。在组织上,强调以正确的组织路线保证思想路线和政治路线的实现,提出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着手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从组织上保障了改革开放事业的持续推进,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奠定了坚实基石。
(二)从十二大至十七大的探索确立起国家治理主题与框架。党的十二大首次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我们党开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探索。党的十三大系统阐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将国家治理方式改革提上议事日程。党的十四大明确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开启了行政管理方式、法律体系构建与社会保障网络建设现代化的新征程。
从十五大到十七大,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支柱与核心领域得以明确。党的十五大首次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的飞跃,推动了国家治理方式的转变。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系统阐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丰富了国家治理的价值内涵。党的十七大首次将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并列,形成“四位一体”总体布局,标志着国家治理的范畴正式超越经济与政治,将社会和谐与民生保障纳入国家治理体系。这一时期的探索,以经济体制改革牵引各领域适应性变革,虽未明确提出“治理现代化”概念,但通过法治方略的确立与治理领域的扩展,为其后的理论突破与实践深化积累了宝贵经验。
(三)党的十八大至二十届三中全会全面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治理现代化进入顶层设计与全面深化的新阶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全会形式专题部署依法治国,强调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党的十九大阐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了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指导思想与战略部署。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划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伟蓝图,提出制度建设“三步走”总体目标。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时期,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是实现从“管理”到“治理”的理念跨越,旨在构建体系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最终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部署与核心要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聚焦“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战略部署,为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提供了根本遵循,对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具体来讲,可以从法治维度和监督维度来把握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核心要义。
(一)法治维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也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法治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1.法治地位的战略性提升。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重要部署,使法治在国家治理中从“重要保障”提升为“根本方式”。
从逻辑内核来看,法治地位的战略性提升表现为从用法治来治理到治理本身就是法治的展开。法治在传统工具理性的视角下被视为一套主要用于“治民”和“定分止争”的工具,强调其约束性、惩戒性和事后救济功能。它是治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但治理活动本身可能游离于法治之外,依赖于政策、行政命令甚至个人权威。而在新时代系统理性的逻辑下,法治上升为治理体系的“操作系统”,一切治理目标的设定、权力的配置、程序的运行、争议的解决,都必须在这个“操作系统”设定的框架和规则内生成与执行。治理的合法性、有效性、可持续性,直接取决于其与法治系统兼容的程度。这要求治理活动必须前瞻性地进行合法性审查,而不仅仅是事后接受法律评价。
从系统功能的角度来看,这样的转变构建了以“可预期性”为核心的现代化秩序,现代复杂社会和市场经济的运行,高度依赖稳定、透明、可预期的规则环境。将法治内化为基本逻辑,核心目的是为社会主体提供长期、稳定的行为预期。它向社会传递一个明确的信号:“在法治框架内,权利必受保护,创新必有空间,发展定可持续。”这种稳定的法律预期,降低了市场交易与社会互动的成本,有效激发了全社会的创造活力与内生动力,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撑。由此,法治不仅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压舱石”,还成为驱动社会进步与繁荣的重要引擎。
2.法治过程全链条协同。全会对法治各环节作出针对性部署,强调协同推进。在立法层面,全会提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当前,人工智能、数据安全、生物技术等新兴领域发展迅速,立法需求迫切。同时,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也需要加快推进。全会要求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这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安排。在执法层面,全会强调强化法治政府建设,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针对当前部分地区存在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以及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问题,全会明确要求切实贯彻不得法外设定权力原则,防止和纠正上述违规行为。这些部署直指执法实践中的痛点问题,体现了对营商环境法治化的高度重视。在司法层面,全会要求规范司法权力运行,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同时强调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坚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治原则,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这些措施旨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守法层面,全会提出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营造全社会崇尚法治、恪守规则、尊重契约、维护公正的良好环境。2025年是全民普法40周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法治宣传教育法,“习近平法治思想”首次写入国家法律,标志着我国法治教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二)监督维度: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置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位置,上升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国家治理效能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性、战略性工程,标志着我们对权力运行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对于构建一个从顶层设计到基层执行、从党内主导到多元协同、从常态约束到长效治理的最有力的立体化权力监督网络,保障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具有重要意义。
1.监督体系的战略定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出部署,强调要“加强对权力配置、运行的规范和监督”,这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自我监督是世界性难题,是国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洞察党面临的风险挑战,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回答了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党自我革命、自我监督的历史性课题,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因此,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和推动高质量发展,以权力监督保证公权力正确行使,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确保“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顺利实施的重大举措。
2.贯通协调的监督格局。全会强调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专责监督为主干、基层监督为支撑、各类监督贯通协调为保障,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打通各类监督之间的壁垒,形成监督合力。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需要相互配合、相互促进,而非各自为政、分散用力。特别要强化对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的监督,抓住“一把手”这个关键,从关键环节、有力举措、长效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对“一把手”全方位、多层次、常态化的监督体系,并实现对所有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要纵深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严查群众身边的“蝇贪蚁腐”,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福祉。
3.常态化制度化的权力制约。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实现常态化和制度化,是嵌入权力运行全过程的制度安排。要完善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构建全覆盖的责任制度和监督制度。特别要紧盯重大政策制定、重大工程审批、大额资金安排、干部选拔任用等重要事项,健全授权用权制权相统一、清晰透明可追溯的制度约束机制,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要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深化标本兼治,促进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实现监督与治理良性互动。
三、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法论精髓与时代意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总结新时代治国理政的实践智慧与理论创新,以系统的方法论和前瞻性的制度安排,为新征程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了根本遵循,是对未来发展的科学擘画。它既立足中国实际解决现实问题,也面向世界贡献治理智慧,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时代价值。
(一)方法论精髓:系统集成与协同高效的治理范式。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战略部署,深刻体现了新时代改革方法论的系统性跃升。将“系统集成”与“协同高效”确立为治理范式,标志着国家治理改革实现从重点突破进入整体优化的新阶段。
系统集成的方法论,强调在国家治理中树立全局观念,进行整体性、前瞻性战略谋划,注重各项制度之间的内在衔接与协同增效,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领域治理视为相互关联、彼此作用的有机整体。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战略布局,正是着眼于制度体系内部深层次的逻辑关联与功能互补。法治体系的持续完善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不断健全,构成了紧密互动、相互加强的支撑关系,共同编织成规范权力运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严密制度网络。同样,制度本身的建设与治理能力的提升,也是一个统一的过程,坚实的制度框架为治理实践提供依据和轨道,而治理能力的提升又反过来检验并促进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从而实现“良制”与“善治”的有机统一与良性循环,有效克服了以往改革中可能出现的举措分散、效应抵消的倾向,有力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
协同高效的方法论,着眼于打破传统治理模式中存在的部门界限、层级隔阂与领域壁垒,致力于构建跨领域、跨层级、跨环节高效联动与无缝衔接的治理新机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着力推动党内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如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等)的贯通融合,通过建立健全常态化的信息沟通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将分散的监督力量整合为系统性的监督合力,有利于极大提升监督的整体效能,避免因职责交叉或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资源浪费与效率低下。在法治建设领域,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表明我国法治建设涵盖执政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覆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链条;表明我国法治建设高度重视治理效能的最终实现,特别关注顶层设计在基层落实的“最后一公里”问题,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得以不折不扣贯彻落实,确保国家的制度优势能够顺畅、充分、持续地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治理效能,彰显了以实际成效和人民满意度为根本导向的现代治理追求。
(二)多维价值:理论、实践与文明的综合贡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在理论上的新升华,为新征程新实践提供了支撑,也在人类政治文明进程中刻下了鲜明的中国印记。
从理论贡献来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战略部署,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关于国家治理的理论内涵,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具体体现在:第一,深化了对社会主义国家治理规律的认识,阐释了制度建设与治理效能之间的内在逻辑,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理论;第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提出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理论命题,明确了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功能定位,拓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研究视域;第三,创新了权力监督理论,形成中国特色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理论框架;第四,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理论,为破解大党独有难题提供了理论指导。
从历史价值来看,全会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向更加成熟定型的方向迈出关键步伐,国家治理现代化进入系统集成、效能提升的新发展阶段。从改革史维度分析,全会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里程碑。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巨大的政治勇气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了从“摸着石头过河”到“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从“单兵突进”到“系统集成”的历史性转变。从制度史维度分析,全会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从“基本建立”阶段向更加成熟更加定型阶段跃升。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持续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形成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的转化进入加速期。
从实践效能来看,全会为破解大党独有难题、有效应对各类风险挑战提供了系统完备的制度支撑与行动指南,对于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与现代化事业稳步推进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在风险防控领域,健全的监督体系与法治机制有助于实现对各类风险隐患的有效识别、及时预警与妥善处置;在高质量发展领域,完善的制度环境能够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的制度预期,有效激发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在社会治理领域,系统完备的治理体系有助于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利益诉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从长远发展效能审视,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阶段性目标,要求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治理效能显著提升;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远景目标,更需要成熟定型的制度体系作为根本保障。全会基于这一宏伟目标进行的前瞻性制度布局,体现了制度建设的战略性与长远性。
从世界价值来看,全会的战略部署为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其一,为发展中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新范式。长期以来,西方中心主义的治理话语将“现代化”等同于“西方化”,忽视了发展中国家的具体国情与发展阶段差异。中国的治理实践表明,治理现代化存在多元实现路径,关键在于是否契合本国实际、是否能够有效解决现实问题。我国治理实践中的系统集成方法论、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理理念、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做主有机统一的制度安排,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探索适合自身特点的治理现代化道路提供了有益参照。其二,为解决执政党自我监督难题贡献了新方案。“谁来监督监督者”是各国政治发展面临的普遍性难题。西方国家的多党竞争机制并未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政党轮替往往导致政策连续性不足与治理效率低下。我们党通过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开辟了依靠自我革命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新路径,为解决长期执政条件下权力监督这一世界性难题提供了中国方案。其三,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丰富了新形态。全会提出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思路,超越了西方“法治即限权”的单一维度理解,构建了兼顾权力规范运行、政府治理效能与社会法治文明的多维复合型法治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是对国家治理现代化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也是面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推动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新的制度起点,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道路上迈出更加坚实的一步,为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了更为坚实、稳固、长效的治理根基。
(作者单位:上海海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