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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自信

《中华魂》杂志2026年7期 · 2026-07-09 14:32:36

刘运龙  朱红升

2023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首次明确提出要“坚定法治自信”。2025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并审议《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条例》。会议强调要“牢牢把握全面依法治国正确政治方向,坚定法治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时隔两年,中央政治局会议再次强调“坚定法治自信”,充分说明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性,彰显了党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政治底气。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会议精神,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自信,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深刻认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自信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越走越宽广。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自信,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一)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自信是实现党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全体人民根本利益得到巩固和发展的根本保障,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最根本的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离开党的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就难以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自信,最根本的是坚定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这既是党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实现党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人民的利益所在、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适时提出依法治国,把它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实践中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进步取得巨大成就,创造了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的两大奇迹。事实证明,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我们党是世界上最大的执政党,领导着一个十四亿多人口的世界大国,要掌好权、执好政,更好把全体人民组织起来、动员起来,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依法执政,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明确提出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关键时期,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全面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就显得越加必要,也必然要求全党更加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自信。

(二)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自信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依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的追求。党自成立之日起就致力于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社会,并依法予以保障。新中国成立后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根本制度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法治的根基在人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自信,最关键的是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依法治国各项工作中,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依法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取得显著成效。全面依法治国扎实推进,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支持和保障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行使国家权力,使我国国家制度进一步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法治建设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人民群众在法治实践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充分感受社会公平正义,自愿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积极建设者、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人民民主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之义,没有社会主义法治,就没有人民民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各项国家制度充分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依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真正使广大人民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主体和根本力量。

(三)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自信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使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依法实现科学规范高效,更加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制度进行国家治理,切实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除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外,没有任何一种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能够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内创造出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的奇迹。我们既要坚持好、巩固好经过长期实践检验的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又要完善好、发展好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不断把我国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实现国家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更好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全面依法治国,是我们党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发、为更好治国理政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此专题作出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谋划,开启了以法治建设推进“中国之治”的新时代。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必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自信,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自信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我们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一个重要意图就是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全面依法治国,是着眼于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考虑。我们必须站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全局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自信的重大意义,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中国式现代化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开创性事业,艰巨性和复杂性前所未有,前进道路上必然会遇到各种不确定、难预料的风险挑战,有的可能是会迟滞甚至中断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重大风险。我们要确保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就要依靠法治。只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党和国家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坚持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才能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充分发挥法治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以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重要作用,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奠定坚实法治基础、注入强大法治动力。

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中国式现代化破解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诸多难题,摒弃了西方以资本为中心的现代化、两极分化的现代化、物质主义膨胀的现代化、对外扩张掠夺的现代化老路,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路径,因而也决定了我们的法律制度、法治理论、法治体系、法治道路的独特性,决定了我们的法治只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而不是别的什么法治。我们必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让法治更好与中国式现代化相适应、相协调,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二、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自信,必须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有深刻理解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充分反映人民意愿、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适应全面深化改革需要的法治,本质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原则的法治,有自己深厚的历史渊源、思想基础与时代特色,为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自信筑牢了坚实的政治根基和人民底色。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渊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我们党一百多年来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而不懈奋斗的结果,其制度体系的形成蕴含着深刻的历史逻辑,既有对党领导革命法治建设成果的传承,又有对中华优秀法律传统文化历史智慧和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借鉴。

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明确了革命的方向,努力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让人民过上好日子而奋斗,并在各个阶段注重运用法律制度捍卫革命的胜利果实。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无论在革命根据地还是在陕甘宁边区,抑或是解放战争期间,党都根据革命形势需要领导制定了大量法律,对巩固革命成果、进行革命政权建设、捍卫人民利益提供法治保障。比如,在国家政权建设方面,先后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等,从最早的苏维埃共和国政权到抗日民主政权再到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为新中国民主制度的建立做了准备。在捍卫人民权益方面,先后制定《井冈山土地法》《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等,为进行土地革命、土地改革和建立新型婚姻家庭关系、劳动关系、人民司法制度等提供法律依据,深刻改变了旧中国的人身依附关系,极大解放了生产力;创立方便群众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在人民司法史上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为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积累了有益经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同时是从中国自身历史发展中走出来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中华民族是世界各民族中探索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的先行者,自古以来逐步形成一整套包括朝廷制度、郡县制度、土地制度、税赋制度、科举制度、监察制度、军事制度等各方面制度在内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在世界上形成独具中国特色的中华法系,影响了广大周边国家和地区,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提供了借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为指导,也积极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法治文明成果,吸收其先进的管理制度,克服其制度背后剥削压迫、自由主义等阶级本质,具有当代法治的鲜明特色,创立了法治文明新形态。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根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孕育于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科学理论,创立于党领导中国革命法治建设的艰辛探索,有自成体系的思想基础。

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史所积淀的深厚历史文化传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历史之源。中国古代政治家、思想家提出很多富有民族特色的法治思想,提炼出许多优秀的法治理念,凝聚着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优秀法律思想,为我们党领导社会主义法治提供了丰富的历史滋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党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与法学思想同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指导中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成为党领导人民夺取国家政权、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坚实理论基础,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之路。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中,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创立了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蕴涵着丰富而深刻的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理论,其核心思想是推翻三座大山、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让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让人民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让法治能够真正保障人民权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时代特色。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在党的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走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独特道路。新中国成立初期,党领导法治建设的重点是巩固新生的革命政权,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比如,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三部法律的集中颁布实施,让广大妇女获得了解放,确立了工人阶级国家主人翁的地位,保障了亿万农民从经济上翻了身,改变了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制度,从法律上保障中国人民真正站了起来,实现当家做主。从新中国成立到1957年上半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批准的法律、法令达90多件,其中最重要的成果就是制定了中国宪法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这是一部真正的人民宪法,对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党领导法治建设的重点是完善国家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快制定符合经济社会改革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构建并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适应改革发展需求,我们修改制定1982年宪法,并在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借鉴西方市场经济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加快经济立法,制定关于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社会保障、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法律。适时修改和废止与改革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保障经济长期稳定增长,使我国经济总量从2010年起长期稳居世界第二,实现从站起来到富起来的历史性飞跃。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努力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总书记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家、思想家、战略家的深刻洞察力和理论创造力,创造性地提出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具有原创性、标志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为书写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新篇章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中国人民实现了从富起来到强起来的新飞跃。

三、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自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自信,充分发挥法治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

(一)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自信。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华优秀法律传统文化的创新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科学理论。2025年11月,中央第二次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作出最新阐述,明确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髓要义集中体现为“十二个坚持”。“十二个坚持”深刻阐明了全面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意义、政治方向、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要保障、重大关系等,深刻总结了党领导人民推进法治建设的历史逻辑、实践逻辑、理论逻辑,回答了为什么要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构成一个系统完备、逻辑严密、内在统一的法治理论体系,是对我国法治建设历史成就和丰富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是对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的批判性继承、择善性借鉴,是根本不同于西方“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在理论上实践上做出诸多原创性贡献,闪耀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真理光芒,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文化的核心,是指导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理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自信,最根本的就是坚定习近平法治思想自信。这是全国人民坚定法治自信、坚守法治信仰、坚持法治兴国的共同思想基础。

(二)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法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统筹推进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一体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臻完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制度基础更加坚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适应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原则、规则得到全面实施。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及时制定和修改同法律或者上位法规定相配套相衔接的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监察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和各类规范性文件,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要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自信,深刻体会其背后的政治逻辑和政治立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正确前进方向。

(三)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道路问题是关系党的事业兴衰成败第一位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明确的信号,指明全面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认识和行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就没有正确的法治观,就无法在法治实践中正确处理好党和法的关系、权和法的关系、利和法的关系,就会误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设计的法治话语陷阱,走上资本主义法治的邪路。我们必须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坚定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更好保障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让人民过上好日子。我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各种制度设计、部署安排,都是围绕这一根本目标进行的,因而决定了我们的法治道路决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能走西方所谓“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必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自信,保持定力。

站在“十五五”新的历史起点上,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自信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要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为人类法治文明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值班编辑:白雪、显洋
技术支持:李馨雨
值班总编:闫金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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