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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生态环境法”部门与时俱进谱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新篇章

《中华魂》杂志2026年8期 · 2026-08-06 11:3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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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春风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3月12日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该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使大家更好了解我国法律体系与时俱进发展历程,现特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主任施春风撰文,就该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给予深入解读,以飨读者。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推进,坚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纂并举,在重要领域制定出台一批基础性、综合性、统领性法律,对一批现行法律进行系统性修订,持续填补制度空白、补齐制度短板,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法治中国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2026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随之增设生态环境法律部门(以下称“生态环境法”部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时俱进、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谱写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新篇章,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一、增设“生态环境法”部门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发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探索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因此,科学划分法律部门不仅仅是学理上的研究,更是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和结构形式,一直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法律部门”一般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法律体系中各个法律部门的划分是从中国国情出发,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方法等来划分的,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结构。

1982年9月6日,彭真同志在全国经济法制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中提出“法的体系”这一概念,为法律体系的构建奠定了思想基础。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目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有关法律部门划分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1997年党的十五大、2002年党的十六大进一步确立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战略任务,党的十七大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新要求。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组织力量着手进行专题研究,逐步形成“七分法”,即分为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2001年3月,李鹏在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第一次正式提出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7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2003年,李鹏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2008年,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正式宣布,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2011年4月12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关情况的报告〉的通知》,明确提出“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在内,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此后,在立法理论和实践中,一般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上述7个法律部门。七个法律部门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涵盖了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把国家各项工作、社会各个方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署要求,为及时准确地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新进展、新成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加强法律汇编、立法统计等工作,对法律部门及其所包含的法律进行动态更新。2012年3月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情况,形成“现行有效法律最新统计数字”,明确新制定的法律所属的法律部门。2021年1月起,现行有效法律目录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并定期及时更新,向公众提供最新、权威的立法数据。2021年2月24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正式开通后,除现行有效法律外,还上线了部分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供公众查阅。这些具体工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时俱进发展完善提供了坚实支撑。

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生态环境法典后,2026年3月12日,中国人大网正式公布了现行有效法律的最新统计数字,并对法律部门作了必要调整,法律部门由原有的7个调整为8个,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共计310件(截至2026年3月12日),包括宪法1件、宪法相关法56件、民法商法24件、行政法81件、经济法68件、社会法30件、生态环境法36件、刑法4件、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10件。增设“生态环境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第八个独立法律部门,不仅是新时代立法工作的重大标志性成果,更是当前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二、增设“生态环境法”部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时俱进的必然要求

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生态环境法典,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作了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是新时代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又一重要举措。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之前和会议期间,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建议,以生态环境法典出台为契机,确立生态环境法律部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时俱进、完善发展。经专题研究,我们认为增设生态环境法律部门,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发展的必然要求,水到渠成、正当其时。

增设“生态环境法”部门,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美丽中国”纳入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特征,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纳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把“绿色发展”纳入新发展理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理念更加凸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生态文明建设处于突出位置,有必要设立专门的法律部门加以保障。

增设“生态环境法”部门,是生态环境领域法律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必然结果。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正式形成并不断发展完善,为设立“生态环境法”部门提供了理论指引;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美丽中国建设取得的显著成就,为设立“生态环境法”部门提供了实践基础;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较大体量规模、鲜明原则主线、完整链条结构,为设立“生态环境法”部门提供了制度支撑;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核心价值,追求环境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代内公平、代际公平,不仅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更注重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其独特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为设立“生态环境法”部门提供了法理依据;生态环境领域学术研究蓬勃发展,为设立“生态环境法”部门提供了智力支持。

增设“生态环境法”部门,是完善立法技术的客观要求。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中,我们发现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涵盖了行政法、经济法2个法律部门的法律制度,难以纳入调整前的7个法律部门。生态环境法典通过后将废止10件单行的生态环境领域法律,但该领域还有20余件专门法律将与生态环境法典并行实施。增设“生态环境法”部门,不仅可以避免将生态环境法典和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归属到不同的法律部门,而且可以系统地总结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制度、实践成果。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时明确提出:“作为生态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律,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将对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产生重要影响,形成以生态环境法典为统领、相关专门法律共同组成的生态环境法律部门”。

三、“生态环境法”部门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增加了新内容新特点

“生态环境法”部门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为统领,以及35件现行有效单行法律为主体的庞大法律规范,还有100余件行政法规、1000余件地方性法规,共同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生态环境法”部门的名称和构成。关于法律部门的名称。经过深入研究论证,我们确定新设立的独立法律部门名称为“生态环境法”部门,主要有三方面考虑:一是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指引,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理念转化为国家意志,确保了法律部门的设立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二是“生态环境”兼具独立性与综合性特征,其独特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突破了传统法律部门的界限,能够准确涵盖生态环境领域法律制度的核心范围,更好实现对生态环境的系统治理。三是实现了法律概念与立法实践的高度统一,凸显了系统性、整体性保护理念,也从法理上厘清了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的内在逻辑,契合其承载的“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时代使命。

关于“生态环境法”部门的构成。“生态环境法”部门明确以生态环境法典为统领,将原本分散在行政法部门和经济法部门的35件相关法律整体纳入。生态环境法典中既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手段,也有生态保护补偿、碳排放交易等市场化机制,同时还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公益诉讼等民事责任制度,以及与刑法相衔接的刑事责任条款。同时,“生态环境法”部门还有35件单行法律,涉及资源保护、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涉外保护、绿色发展等方面内容。资源保护方面主要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煤炭法、生物安全法、湿地保护法、能源法、原子能法、国家公园法;生态保护方面主要包括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海岛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污染防治方面主要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涉外保护类主要包括海域使用管理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绿色发展类包括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其中,环境保护法等10件法律,在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后予以废止。

“生态环境法”部门的特点鲜明。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法典+单行法”的科学结构。“生态环境法”部门形成了以生态环境法典为统领、相关单行法律为补充的格局,既保证了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又兼顾了生态环境治理的复杂性与多变性。一方面,生态环境法典作为该部门的基本法,发挥着“定海神针”的统领作用,确立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导地位,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监督管理体制以及规划、标准、监测等通用性制度,同时对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以及碳达峰碳中和等核心任务作出系统性规定。另一方面,考虑到生态环境问题的专业性与地域性差异,以及某些特定领域(如核安全、特定流域保护)的特殊性,该部门保留了20余件专门法律与法典并行实施。例如,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等自然资源类法律,以及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特定区域保护法,将继续保留并根据法典精神进行必要的衔接与修订。这种结构既确立了法典的权威性与基础性,又为特定领域的精细化立法留出了空间,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统一。二是实现对传统部门法律制度的有机融合。在“生态环境法”部门内部,有关法律制度并非孤立存在,而是实现了行政法、经济法、民法等多种法律手段的有机融合。这种综合性的调整方法,适应了生态环境问题跨领域、跨部门的复杂特征。例如,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生态环境法”部门有关法律制度,不仅规定了政府的监管职责,还引入了碳市场交易机制,并明确了企业的减排义务。这种多管齐下的制度设计,打破了传统法律部门的壁垒,而单独设立的“生态环境法”部门,正是对此作出系统高效安排。

推动“生态环境法”部门继续完善发展。增设“生态环境法”部门是一项系统性、全局性的立法工程,不仅需要顶层设计的科学谋划,更需要后续工作的扎实推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紧紧围绕生态环境法典的正式施行与相关法律制度体系的协同完善,继续紧锣密鼓地开展有关立法工作。目前,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草案、水法修订草案等已经按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研究起草工作中,对生态环境领域的有关立法项目作了专门且周密的部署,明确列入了可再生能源法修订等一批重点立法项目。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经启动专项审查和集中清理工作,对现行规范性文件中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精神的内容进行系统梳理和依法处理,确保法制的统一与尊严。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循科学立法原则,要确保新制定的生态环境方面法律及时、准确地纳入“生态环境法”部门。这一动态调整机制不仅维护了法律体系的严谨与规范,更生动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的鲜明特征。

四、增设“生态环境法”部门对完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时代在进步,实践在发展,不断对法律体系建设提出新需求,法律体系必须与时俱进加以完善。”增设“生态环境法”部门,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七分法”演变为“八分法”,是新时代完善法律体系的重大举措。这一变革不仅是对生态环境领域立法成果的固化与升华,更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支撑。

法律体系更加协调统一,彰显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伟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作为其首要组成部分,构成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基石。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统筹推进各领域立法,不断增强法律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与协同性,充分彰显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伟力。我国法律部门由7个增至8个,全面覆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领域,更加紧密地契合了新时代国家治理的客观需要。这一调整深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价值内涵,推动法律体系从传统的以人类社会关系为核心,向兼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转型,使生态保护、绿色低碳以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理念得到更加鲜明的彰显。同时,显著增强了法律体系的内在协调性。随着“生态环境法”部门的确立,以及行政法、经济法等相关领域内容的相应优化调整,各部门设置更加科学合理、结构更加优化,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了协调统一。

保障生态环境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优势。增设“生态环境法”部门,一体考虑、统筹运用各类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有效凝聚法治合力,充分释放生态环境法典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效能,推动生态环境治理实现从分散治理向系统治理的深刻转变,体现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精神,生动诠释了我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决心与务实行动,为全球生态环境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充分彰显了我国负责任大国的形象与全球治理引领者地位。增设“生态环境法”部门,使其从分散立法迈向单设法律部门的立法实践,谱写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新篇章,更好回答了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为构建中国自主的法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提供了新的内容和依据,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优势。

增强法律制度整体效能,提升我国法律制度的体系化水平。增设“生态环境法”部门,科学界定法律部门归属,系统集成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有助于推动生态环境法典与各类专门法律形成生态保护合力,更好统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的实施,全面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效能。在执法司法层面,为法律适用提供明晰的框架指引,有效减少理解偏差,增强司法与执法的确定性,促进裁量标准的统一;在理论研究层面,为生态环境法学科建设和理论创新提供明确的范畴与依据,为生态环境法典的有效实施和法律制度的持续完善提供坚实的智力支撑。同时,设立新的独立法律部门,是立法实践的重大创新,有利于系统总结、全面体现有关重要领域的理论创新、制度成果与实践经验,有效提升我国法律制度的体系化水平。

推动法律体系与时俱进,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与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法”部门的设立,有力推动了法律体系与时俱进,通过法律制度的系统化与规范化,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清晰的行为准则、提供了长期稳定的制度预期。如在赋能高质量发展层面,通过生态环境法典和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等,构建了绿色低碳发展的制度框架,有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绿色技术创新、生态保护补偿、碳排放权交易等法律制度,为绿色经济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有利于推动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增设“生态环境法”部门,是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体现。我们要不断总结生态环境法的立法经验,适应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实践需要,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主任)

值班编辑:白雪、显洋

技术支持:李馨雨

值班总编:闫金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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