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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文化与仲裁文化融合赋能营商环境建设探析

中华魂网 · 2026-10-12 14:2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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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兴隆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调解、仲裁、诉讼被喻为多元纠纷解决体系的“三驾马车”,是我国商事、民事纠纷三大主流法定解决渠道。其中调解负责前端减量、仲裁负责商事分流、诉讼负责司法兜底,三者协同运转,共同承载全社会民商事纠纷化解工作。当前,我国正处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时期,商事交易日益频繁复杂,对纠纷解决机制的效率、公信力及和谐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国儒家文化思想与现代仲裁文化制度的融合是有效的解决之道。站在新的历史方位,重新审视儒家文化与仲裁文化的内在关联,不仅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更是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升商事治理现代化水平的必然选择。

一、本源契合:儒家商道与现代仲裁的价值同构

文化是制度的灵魂,制度是文化的载体。3000多年前,古人已有“法”可依,也就是说早在那时已经有“法律”存在。殷墟甲骨文,不仅记录了商代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信息,还蕴含着古代法律的萌芽。从“五刑”看夏商法律意识,商朝人的占卜行为往往是以兽骨和龟甲作为载体,占卜后的甲骨由专人集中储存,最后瘗埋于土坑中,从而形成了珍贵的地下“甲骨文档案库”,这些卜辞内容就包含着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

夏商时代,统治者已有意识利用纪、纲、训、典、刑、罚对社会风俗进行矫纠,从古代文献在“五刑”轻重次序的不同排列中,可以看出不同时代的社会观念差异。同时,甲骨文中反映的肉刑轻重等次架构,视墨、劓、刵、刖、椓为“五刑”,与《尚书·吕刑》的肉刑排次和“爰始淫为劓、刵、椓、黥”相当接近,又显示了商代法律与后世法律之间的因循沿替关系。当时,法即是“平之如水、去不直”的意思。在殷墟“车马坑”旁边的“甲骨文”碑林中,记载着“武丁狩猎而出车祸”故事的石碑上,有个“井中有人”的字。已故中山大学教授、甲骨文研究专家商承祚先生曾判定,那个“井中有人”的字,应该是“囚”字。有人认为这个字反映出中国远古时代一种极为文明的监狱管理制度。

在商代的甲骨文中,虽然尚未出现“法律”这一确切词组,但“法”和“律”两个字却已经有了规则、规范的含义。有史料显示,“法”字最早见于西周时期的青铜器铭文。《说文解字》中对“法”字的解释是:“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这里的“灋”即“法”的古字,意指刑法。该字由三部分组成:水、去、廌。“水”代表执法要公正如水;“廌”是中国古代传说中的神兽,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会用角抵触理屈之人;“去”则表示去除不公。这一解释揭示出“法”字背后深厚的文化内涵和古人对公平正义的追求。随着古人智识的开化和理性的提升,“法”字构造虽去掉了“廌”,但仍保留了“平之如水”和“去不直”的含义,成为现代法律的溯源。

甲骨文中有“师惟律用”的记载。“律”字左从“彳”,表示行走、执行;右为“聿”,像手拿毛笔之形。在古代,律管用于矫正音准,由此引申为法律、约束。推测造字之初,“律”可能表达行为准则之意,后引申为法律、约束的意思。《尚书·伊训》记载,伊尹制定了“官刑”,用来警告百官。官员如果犯了“三风十愆”的罪,就要受到惩罚。“三风”即巫风、淫风、乱风,“十愆”即“三风”里包含的官者最容易犯的错误。这些记载均可以看出夏商统治者利用纪、纲、训、典、刑、罚对社会风俗进行矫纠和规范的用心。

厘清儒家商道文化与现代仲裁文化的核心内涵,是把握二者关联、推动融合发展的前提。

(一)儒家商道文化的核心内核。儒家文化并非单纯的修身之学,更是贯穿中国数千年商业发展的经营哲学,构建了完整的儒商伦理体系:

1.诚信为本:“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被视为商事活动的生命线,是构建市场信任的基石。

2.义利兼顾:主张“君子喻于义”,反对见利忘义,提倡在遵循道义的前提下获取合理利润,实现义利统一。

3.尚中贵和:推崇“中庸之道”与“和为贵”,主张通过调和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避免极端对抗。

4.慎争无讼:主张“必也使无讼乎”,强调事前防范和协商解决,避免陷入无休止的诉讼内耗,体现了务实止损的治理思维。

(二)现代仲裁文化的核心特质。现代仲裁文化是在市场经济土壤中生长出的法治文明,其核心特质包括:

1.契约精神: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石,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选择权,是契约自由原则在纠纷解决领域的集中体现。

2.中立衡平:强调居中裁判,兼顾法理与商业惯例,追求实质正义,力求在各方利益间找到平衡点。

3.高效保密:一裁终局与不公开审理原则,契合企业维护商誉、快速回血的需求,最大限度降低纠纷对经营的干扰。

4.调裁结合:将调解与裁决相结合,致力于修复商业关系,而非单纯的对抗,体现了“和合”的东方智慧。

(三)同源共生的逻辑关联。儒法同源,都出于周制礼乐,这是史学界公认的。但确实还有“法家源于儒家”一脉之说:孔子—子夏—李克(李悝)/吴起这条谱系,把儒家重秩序、重制度的面向推向“因道全法”的法治与术势路线,遂从孔门内部分化出法家传统。并非“儒者变坏”,而是把礼治的硬核制度化、强力化。

据《史记·仲尼弟子传》,子夏在孔子殁后,“居西河教授,为魏文侯师”。韩非和李斯曾经投师于卜子夏,魏文侯则是子夏弟子中最好学的一位。子夏作为孔门中传授经学的主要学者,被史称为“诗书礼乐,定自孔子;发明章句,始于子夏”。而由经学的传授,却在三晋这块特殊土壤上孕育出了法家。与曾子专求内圣不同,卜子夏“极明外王”;较子游重本求末,子夏“由末达本”;较子张黜礼随俗,子夏“重礼规容”。这种务实重礼、通经用事的特质,使诞生在河津的西河学派成为儒法思想的转换枢纽。

儒家是内在自觉,法家是外在约束。这就是人们常讲的内儒外法。儒家激发善,法家约束恶,但极端化后必然会走偏、异化、僵化。这期间是人类意识的觉醒期和历史的突破性发展期。此后人类历史每一次飞跃,都要从这一时期中汲取营养与能量、获取动力和希望。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荀子,他是先秦儒家中最“制度派”的一脉:他接过孔子“礼”的框架,却以“性恶—化性起伪”强调外在规范与教育强制力,提出“隆礼重法”“明分使群”“法后王”,把礼往可执行、可量化的规则推进。其门下李斯、韩非把这套逻辑推向极端,熔铸为法家。故荀子常被视作“由儒入法”的桥梁:礼法合流的关键枢纽。

商业的繁荣,根基在于“信”。关公“一诺千金”的品质,则是市场经济的道德灵魂。关公被尊为“武财神”,正是中国民间智慧对商业伦理的最高凝练。将关公文化中的“信义”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和商事仲裁,有助于在复杂的国际商事环境中建立基于信任的长期合作关系,进而巩固国家之间的各种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这种软性的信任网络,必然能够减少误会误判,极大降低沟通成本、监督成本与摩擦成本,本身就是一种极具竞争力的“生产力”,更是保障海外利益安全拓展的“护航编队”。

商事仲裁与法院诉讼同为解决商事纠纷的救济手段。商事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信力地位的第三方,由该第三方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不同于诉讼和审判之处在于仲裁需要当事人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也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

因此,儒家“诚”与仲裁“信”相通,儒家“和”与仲裁“调”相融,儒家“义”与仲裁“责”相应。儒家文化为仲裁制度提供了深厚的心理认同与文化土壤,仲裁制度则为儒家“德治”思想提供了刚性的法治保障。二者虽路径不同,但目标一致,共同服务于规范商事秩序、维护市场信任。

二、内在耦合:六大维度解码德法共治逻辑

从企业家视角审视,探源儒家文化与仲裁文化的融合,我们不难发现有以下六个维度的深度契合:

(一)和合理念与调裁融合的契合。儒家“和而不同”“和为贵”的思想主张化解矛盾而非激化冲突。现代仲裁推行的“调解优先、调裁结合”模式,正是这一思想的制度化体现。

中国有句老话: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经贸关系不是“你输我赢”的零和博弈,完全可以相互成就、互利共赢。相比于诉讼的零和博弈,仲裁更注重在厘清事实的基础上,促成双方握手言和,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保全未来的合作空间。

(二)诚信准则与契约精神的契合。“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人无信不立”,儒家将诚信视为立身之本。仲裁制度则是建立在契约严守的基础之上,仲裁庭的首要任务即判断违约事实,维护守信方的合法权益。德治教化与法治惩戒相结合,共同构筑了市场经济的信用基石。

(三)中庸智慧与衡平裁判的契合。儒家中庸之道讲求不偏不倚、执两用中。仲裁员在审理案件时,往往不只机械适用法律,更要考量商业惯例与行业背景,寻求利益平衡点。这种“情理法”交融的裁判逻辑,避免了法律适用的僵化,更符合商业实践的复杂性。

(四)义利观与利益平衡的契合。儒家主张“以义制利”。在商事仲裁中,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或恶意牟取暴利的行为,仲裁庭往往会运用公平原则进行调整,防止权利滥用,体现了“义”对“利”的规制。

(五)慎讼思维与高效止争的契合。儒家提倡“慎讼”,旨在减少社会成本。仲裁的一裁终局制极大地缩短了纠纷解决周期,降低了企业的诉累,这与企业家“时间就是金钱”的经营理念高度一致,是“慎讼”思想在现代法治下的最佳实践。

(六)经世致用与务实导向的契合。儒家强调“经世致用”,反对空谈。仲裁制度的设计初衷即高效解决商业纠纷,服务实体经济。两者都摒弃形式主义,以解决实际问题、促进经营发展为导向。

三、实践困境:融合进程中的短板与挑战

尽管两大文化融合具有天然优势和巨大潜力,但在当前的企业实践和商事治理中,仍面临诸多现实困境:

(一)儒商文化传承流于形式,认知存在偏差。部分企业对儒家文化的理解片面化、功利化。有的将“中庸”误解为无原则的妥协,面对恶意侵权时不敢维权;有的将儒商文化仅仅作为墙面装饰或口号,未能内化为企业的价值观和员工的行动指南,导致“有文无化”。

(二)对仲裁制度认知不足,规则运用能力薄弱。广大中小微企业普遍存在“不知仲裁、不会用仲裁”的现象。在合同签订时,习惯性忽略仲裁条款的约定,或在格式合同中盲目接受诉讼管辖,错失了利用仲裁进行风险前置控制的良机。纠纷发生后,又因不熟悉仲裁规则而陷入被动。

(三)德法治理相互割裂,未能形成协同合力。企业治理中常出现“两张皮”现象:抓文化建设时只讲道德教化,缺乏法治规则的刚性支撑;抓合规管理时只讲法条约束,缺乏儒家文化的人文温度。这种割裂导致企业管理要么过于松散,要么过于冰冷,难以激发内生动力。

(四)纠纷处置思维固化,对抗式维权损耗严重。受传统“厌讼”或“好讼”观念影响,部分企业家面对纠纷时,要么一味忍让,要么采取极端的对抗策略,甚至进行舆论攻击。这种零和思维完全背离了儒家“和合”智慧,也浪费了仲裁修复关系的价值,最终导致“赢了官司,输了市场”。

(五)风险防控体系缺失,重事后处置轻事前预防。“慎争无讼”的核心是防患于未然。然而,多数企业缺乏全链条的风控体系,不重视合同履约过程中的证据保全,不重视商业信誉的日常维护,导致纠纷频发,企业长期处于“救火”状态。

四、路径重构:构建新时代商事治理新范式

在儒家思想看来,一个人的德行和幸福是一致的。《尚书》中讲:“皇天无亲,惟德是辅”,视天为赐福主体,人之德行定吉凶祸福,以现实物质福报引导民众修德行善。守道修德,不仅能成就自身的义荣,更能维系社会秩序;社会安定有序,又会反过来保障个体的正当利益,形成个人与社会的良性互动。真正的幸福应该是在坚守道义、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的精神富足,乃至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立足新时代,为推动儒家文化与仲裁文化深度融合,建议从以下维度构建长效机制:

(一)理念重塑:树立“儒商修身、仲裁守业”的经营观。新时代企业家应率先垂范,完成思维迭代。一方面,深研儒商精髓,将“诚信、仁义、和合”内化为企业的道德基因,坚守义利兼顾的底线。另一方面,系统学习仲裁制度,打破“唯诉讼论”的桎梏,树立“能调则调、适仲则仲”的纠纷解决理念。

(二)治理嵌入:构建德法共治的现代化管理体系。将两大文化嵌入企业经营全流程。在内部治理中,以“仁者爱人”优化劳资关系,增强凝聚力;在外部合作中,将仲裁条款作为标准合同的必备项,通过契约锁定未来可能的纠纷解决路径,实现“软文化”与“硬规则”的统一。

(三)机制创新:建立“预防—协商—仲裁”三级过滤机制。一级预防(慎争):弘扬儒家“防患未然”思想,建立严格的合同审核与履约跟踪机制,力争无讼。二级协商(求和):纠纷初现时,秉持“和为贵”原则,建立高层对话机制,优先通过商业谈判化解分歧。三级仲裁(止争):协商无果时,果断启动仲裁程序,利用其一裁终局、保密性强的优势,快速切割风险,回归经营主业。

(四)团队建设:培育德法兼备的复合型人才。企业应加强全员培训,既要开展儒家文化宣讲,提升员工的职业操守和诚信意识,又要开展仲裁法律培训,提升法务和业务骨干在证据收集、庭审应对等方面的实操能力,打造一支懂文化、守规则、善经营的人才队伍。

(五)生态营造:发挥行业引领与示范作用。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应带头践行“儒商+仲裁”模式,制定行业公约,推广标准仲裁条款。通过典型示范,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诚信经营、合规发展,构建“以诚信立商、以规则护商、以和合兴商”的良性行业生态。

(六)环境培育:厚植德法相融的社会土壤。有关国家机关与仲裁机构应加大普法力度,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举办高端论坛等方式,向社会公众传递儒家文化与仲裁制度融合的价值。持续优化仲裁服务供给,提升仲裁公信力,为两类文化的融合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和社会认同。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推动儒家文化与仲裁文化深度融合,既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创新,也是深化法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务实举措。广大企业家应当以儒商精神修身立业,坚守诚信底线、秉持和合理念、恪守义利之道;坚持德法相融、刚柔并济,让传统智慧焕发时代活力,让现代法治守护商业文明,共同推动企业行稳致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磅礴力量。

(作者系山西省运城市新儒商会执行会长、运城市儒学文化促进会常务副会长)

值班编辑:白雪、显洋
技术支持:李馨雨
值班总编:闫金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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