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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传承】探访三晋大地,寻回烽火中的法治印记

来源:人民法院报 · 2025-08-22 12:51:47

8月14日,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推出“寻回·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系列直播的首场直播,邀请多位法官、专家学者以及抗战纪念馆工作人员,带领网友们一同走进晋察冀、晋绥、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的发源地——山西,寻回血火淬炼的法治初心。


图为山西抗日根据地司法档案文献选展主形象墙。


直播首先走进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内展出的“山西抗日根据地司法档案文献选展”,选展主要介绍了1937年11月太原失陷后,八路军以四面山地为屏障,先后建立起晋察冀、晋冀鲁豫、晋绥三大抗日根据地的历史。据了解,“山西抗日根据地司法档案文献选展”的内容主要以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的司法档案,以及晋察冀和晋绥抗日根据地司法文献及辅助展品为主。这些司法档案通过原件陈列、场景再现等形式,多角度全方位地呈现山西抗日根据地司法工作的概貌,其中就包括反映山西抗日根据地对日作战情况的文献档案,反映汉奸、盗匪、烟毒、军事、破坏坚壁清野等犯罪案件的数量和占比情况的《晋察冀边区特种刑事案件分类统计表》,分析当时社会经济情况变化、为政府施策提供依据的晋冀鲁豫边区太行第三专员公署三十二年度司法工作总结,以及描绘长期受地主剥削和压榨的贫苦农民直起腰板儿与地主进行说理斗争、要求地主减租减息情形的版画《减租会》和以抗日根据地在公共场所召开群众公审大会为题材创作的油画作品《公审大会》等。


百团大战背后的司法故事


阳泉,是中国共产党亲手创建的第一座人民城市。80多年前,百团大战在阳泉打响。中国共产党在平定境内共建立了平定(路北)、平东、平西县三个抗日民主政府,在盂县境内建立县委、抗日民主政府。这些机构下设司法科或承审处,履行战时法院职能,主要任务是反特除奸、打击犯罪、配合八路军开展对敌斗争、支持人民群众反抗日军侵略。


1943年7月27日,平定境内“三县”政府贯彻执行中央颁布的《太行区战时紧急处理汉奸敌探暂行办法》,司法科参加锄奸小组,铲除了汉奸分子“五牛”。8月底,平西县司法科会同公安局,抓捕并审判汉奸、特务苗某恩等人,案件审理完毕后,呈报晋冀鲁豫边区第一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批准,判处死刑及其他重刑。


图为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赵林(左二)向主持人介绍《平定、平东、平西抗日根据地档案汇编》。


由平定县档案馆汇编的《平定、平东、平西抗日根据地档案汇编》中清楚地记载了“保障人权的提法”的相关文件:晋冀鲁豫边区第一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关于在战时处决死刑罪犯之指示的通令(1942年6月17日)和晋冀鲁豫边区第一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关于执行对判处徒刑后之自新人处理办法的通令(1942年7月11日)。


1947年5月2日,阳泉解放,中国共产党当月在此设立首个人民政权建制市。市政府设司法处,履行新建城市的刑事、民事审判职责,也就是如今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前身。


晋绥边区高等法院的为民司法


1942年10月,在晋绥抗日根据地最艰苦的岁月里,晋绥边区高等法院在吕梁山深处诞生。在抗战极为艰难的时刻,晋绥边区高等法院为破解司法薄弱难题,巩固和壮大晋西北革命政权,开展了一系列司法实践。


图为《晋绥边区民刑事调解办法》原文件。


1944年10月,晋绥边区高等法院制定出台《晋绥边区民刑事调解办法》,该办法将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化解纠纷。调解双方可邀请邻居亲友、劳动英雄、公正人士等参与调解。这种方式,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了当时晋绥边区紧张的社会秩序,使人民群众对边区政府的信任感不断加强,为抗战创造了良好的内部环境。


图为晋绥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孙良臣画像。


孙良臣曾任晋绥边区高等法院院长。他针对根据地频发的军婚纠纷明确了“婚姻自由+法律手续”原则,在离婚判决阐释中,他表示:“反对父母包办,离异须依法进行”。


在一起斗殴致死被误判为故意杀人的案件中,孙良臣拒绝“一驳了之”,坚持亲赴现场调查取证。在查阅案卷后对死者死因提出质疑,审判委员会上他力主复查,最终平反冤狱。这些实践背后是他对司法本质的深刻认识,对真相的追寻,其精神值得每一位法官学习、传承。


抗战时期的特种刑事犯罪


抗战爆发后,中日民族矛盾成为社会主要矛盾,司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服务抗战大局。抗战时期,严重破坏抗战活动的犯罪被确定为特种刑事犯罪,主要包括汉奸特务,贪污腐化,行使、运销假冀钞,盗毁空室清野财物及毒品犯罪等。“山西抗日根据地司法档案文献选展”展示的晋察冀边区特种刑事案件分类统计表(1938年-1942年)就清晰地反映了汉奸、盗匪、烟毒、军事、破坏坚壁清野等犯罪案件的数量和占比情况。


图为晋察冀边区特种刑事案件分类统计表(1938年-1942年)。


抗战初期,中国共产党极其深刻地认识到汉奸特务危害性,并不断进行严厉打击。因中共中央北方局、八路军总部、129师司令部等150多个党政军学商机关团体驻扎在辽县(现在的左权县),使辽县成为当时整个华北敌后抗日的政治、军事、文化中心,因而吸引了大量的汉奸特务活动。太行区的汉奸不仅数量上多而且危害程度也都较其他区域大。


图为《太行革命根据地史料丛书之九——公安保卫工作》(左)、汉奸郝绳武刑事判决书(中)。摄影:裴蕾


根据《晋察冀边区特种刑事案件分类统计表》和《1943年-1945年太行区惩治特种犯罪案件统计表》,1938年-1942年,晋察冀边区惩治汉奸案件占案件总量的89.67%;1942年,日军开展“治安强化运动”,太行区全区汉奸案件增至2681件,1943年大批国民党将领投敌,“国特”与“敌特”合流,全区汉奸案件又激增至7857件。经过艰苦奋战和对汉奸罪的严厉打击,1944年敌人逐渐处于劣势,太行区汉奸案件下降为1779件。


图为《修正惩治汉奸条例(节录)》。


选展还展示了1938年国民政府发布的《修正惩治汉奸条例(节录)》;抗战胜利后对抗战期间的汉奸进行情况统计的《左权县著名罪恶重大之汉奸战犯调查名册》《榆社县著名罪恶重大之汉奸战犯调查名册》《平定县著名罪恶重大之汉奸战犯调查名册》;晋冀鲁豫边区于1942年8月颁布实施的《晋冀鲁豫边区汉奸财产没收处理暂行办法》等。


图为贪污犯贺三全卷宗。摄影:裴蕾


此外,讲解员宁国涛还围绕贪污腐化案件,行使、运销假冀钞案件,盗毁空室清野财物以及毒品犯罪等其他4类特种刑事犯罪案件审判介绍了当时时代背景下相关的法律条文及相关事件,展示了当时留存下来的部分历史文献资料。


抗战时期的普通刑事犯罪


1942年、1943年,华北地区连续发生了历史上罕见的旱灾、蝗灾,这段时期成为了抗战最困难的时期,也是普通刑事犯罪多发期。据《1942年-1945年太行区普通刑事统计表》《1940年-1945年晋绥边区高等法院普通刑事统计表》,抗战时期太行区和晋绥边区犯罪数量最多的案件是盗窃、赌博、杀人及伤害,还有妨害风化犯罪。当时左权县境内发生的岳冬至被村干部史虎山等四人故意伤害致死案就是著名作家赵树理小说《小二黑结婚》的故事原型。


图为《小二黑结婚》故事连环画、相关案件卷宗及案件情况登记表。


如今,有关普通刑事案件的档案材料分布在各个县法院进行留存,武乡县法院档案馆内展出的《民刑事判决底稿》就收录了许多当时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从1944年《民刑事判决底稿》给出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1944年的武乡县所收的刑事案件数量远远多于民事案件数量。


抗战时期的民事案件审判


山西抗日根据地司法通过调解解决民事纠纷等法律问题,遵从便民利民为民的司法原则。


1940年,买卖婚姻盛行,不同地区婚价不同,接近敌占区或工作落后区价格较高;农村普遍存在婚姻买卖包办、早婚、婚姻目的为传宗接代、童养媳等诸多问题。1941年-1942年,各边区政府根据各地婚姻问题相继颁布相关法令。晋察冀、晋冀鲁豫、晋绥边区政府都先后颁布了婚姻暂行条例和施行细则,实施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禁止早婚、保护军婚的婚姻原则,禁止重婚、早婚、纳妾、蓄婢,破除童养媳、买卖婚姻、租妻及伙同娶妻等种种婚姻陋习,极大地保护了女性群体的自身利益,为边区男女平等的婚恋观提供了法律保障。即便如此,边区百姓接受婚恋自由的程度依旧不高,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在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法颁布2年多后依然盛行。寡妇改嫁困难重重,需要冲破娘家、婆家,甚至婆家宗族等束缚。


从1942年到1945年晋绥边区高等法院土地纠纷案件的统计表(展板)可以看到有六类土地纠纷,其中较多的是回赎和买卖纠纷案件。在当时,减租减息主要是通过开展群众运动斗争会的形式来解决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极少。从1939年冬天起,各个根据地开始实行减租减息,发动和组织农民抗战,以减轻农民所受的封建剥削,提高他们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同时抗日根据地停止没收地主土地,实行交租交息,联合地主抗日。1938年2月,晋察冀边区就颁布了《减租减息单行条例》,一律按照原租额减少百分之二十五进行减租减息,年利率一律不超过一分,简称“二五减租”。


晋绥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


晋绥根据地的法制建设是政权建设的关键一环。立法上,晋西北临时参议会及县议会作为立法机关,广泛吸纳各阶层代表,实践了民主立法原则,提高了立法的科学性和代表性。司法体系上,则建立了具有鲜明特色的三级三审结构:晋绥边区高等法院、专区级司法科、县级司法处。这既保证了审判的相对独立性和公正性,也兼顾了效率和因地制宜。


在党中央和晋绥各级机关领导下,根据地颁布了460多部法律文件,涵盖了国家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司法制度等各个方面。例如,1940年3月发出的《晋西北没收汉奸财产单行条例》就体现了政策的区分度,对被迫或动摇的汉奸与死硬分子区别对待,严格依法处理财产问题。晋绥根据地大力推行人民调解、人民陪审、巡回审判等制度,成效显著。确立了三级三审(保障上诉权)、审判独立(尽管机构设置上法院当时是政府的一个部门)、证据主义(重视证据)等原则。


从阳泉百团大战纪念馆的烽火记忆,到晋绥边区革命纪念馆的司法档案,再到晋中选展里泛黄的卷宗,让广大网友不仅看到了抗战时期根据地司法工作者在枪林弹雨中守护公平正义的坚守,更读懂了“司法为民”这四个字穿越八十载的力量。


(作者:段茜茜;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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