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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出台意见(附全文)

长安街知事 · 2026-04-20 11:16:18

据司法部网站4月20日消息,近日,司法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出台《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工厂开窗还是关窗生产”执法标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直面企业反映强烈的“工厂开窗还是关窗生产”痛点问题。

《意见》明确标准内涵及例外规定,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无法封闭或密闭的,可以采取清洁原料、废气局部收集处理等措施,不是“一律关窗”;

从安全生产角度,当危险物超出安全阀值时,需要采取风机联锁等通风措施,不是“一直开窗”,要求执法人员根据现场实际研判,为企业生产经营留足空间。

此次《意见》的出台,是以“小切口”破解企业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下一步,三部门将持续跟踪《意见》落实情况,不断优化完善执法标准和协同机制,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确保《意见》落地见效。

以下为《意见全文——

司法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

“工厂开窗还是关窗生产”执法标准的意见

(司办通〔2026〕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生态环境厅(局)、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

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坚持严的标准和要求。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领域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各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坚持依法履职,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中,有企业反映,一些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在入企执法监管中,对“工厂开窗还是关窗生产”要求不一致。为此,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共同调查研究,形成如下意见。

一、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定监管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对于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场所,采取封闭或者密闭措施及污染物收集处理的同时,要按规定设立排气筒、通风口;无法封闭或者密闭的,可以采取清洁原料、废气局部收集处理等措施,执法人员不得简单要求企业“关窗”。从安全生产角度,对于封闭或者密闭的作业场所,当排放的危险物质超出安全阈值时,要采取风机联锁等通风措施,执法人员不得简单要求企业“开窗”。各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不同行业领域企业的特点,进一步明晰执法标准的具体含义,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指导执法人员准确把握执法要求,避免机械执法。

二、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各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协同联动机制,共同制定检查计划,开展联合执法。要加强协同治理,对监管要求不一致的,及时会商解决。

三、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服务。各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要统筹生产经营与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指导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规范安装和使用相关设施,兼顾环保和安全要求,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落实工作,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司法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6年4月7日

 

值班编辑:白雪、显洋

技术支持:李馨雨

值班总编:闫金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