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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在延安13年政治建设的基本经验(5):促进了边区和谐社会的构建

来源: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 · 2022-05-16 10:18:15

党中央在延安13年政治建设的基本经验(5):促进了边区和谐社会的构建


现代意义的和谐社会是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有效协调,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和健全,稳定有序的社会。具体说,就是一种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建立最广泛民众的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目标。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的政治建设,平衡不同阶级、阶层之间的政治利益关系,设立健全精简、高效廉洁的政府,建立公正为民的司法体系,为成功地在边区构建起民主平等、和谐公正的社会具有决定性意义。

党的政治建设以政治和谐、行政和谐、司法和谐为构建边区和谐社会的三大基石,并以此三者为基点,自上而下地影响构建社会和谐的一系列因素,为边区建立全面完整的和谐社会起到决定性意义。


一、党领导下的政治和谐是建立边区和谐社会的启动器


陕甘宁边区政府是在抗日战争全面爆发的历史条件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主政府,与无产阶级专政下的苏维埃政府有着明显区别。首先,边区政府是对外承认国民党中央政府、行使一地治权的特区政府,必须对曾经反对的剥削阶级作出一定的妥协和让步;其次,边区政府对内必须消除阶级之间的对抗,满足不同阶级、阶层需求的利益,联合一切抗战力量来巩固和稳定边区政权,支援抗战。因此,形成各抗日阶级和阶层间的政治和谐成为建立边区和谐社会的启动器。


(一)各阶级、阶层参与的广泛性平等选举


党领导下的陕甘宁边区选举具有最大的广泛性和平等性。1937年5月公布的《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第二章第四条规定:“凡居住在陕甘宁边区区域的人民,在选举之日,年满16岁的,无男女、宗教、民族、财产、文化的区别,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39年2月的《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增加了“无阶级、职业”区别规定。1941年1月《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在选举资格上,增加了无“党派”差别的规定。在陕甘宁边区,不仅工人农民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恢复了地主、富农、资本家、僧侣等各阶级、阶层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而确立了各阶级、阶层都有选举参议会的权力和在参议会担任议员的资格。


为保证具有最广泛性的平等选举,党在边区创造了新型的竞选制度。1937年5月《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第25条规定:“各政党及各职业团体提出的候选人名单,进行竞选运动,在不妨害选举秩序下,选举委员会不加以任何阻止。”1941年1月修正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条例》第20条规定的竞选条文,补充了新的内容,要求各抗日党派、抗日群众团体参加竞选,必须提出自己的竞选政纲。1944年12月《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竞选制度,“条例”第27条规定:“各抗日政党、抗日群众团体,可提出候选名单及竞选政纲,进行选举运动。此项候选名单,亦可由各抗日党派、各抗日群众团体联盟提出之。有第12条至15条各级增选议员的法定人数1/10以上之选民联署,亦得提出各级参议员候选人参加竞选。竞选运动在不妨害选举秩序下,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或阻止。”


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均以新型的选举方法和竞选制度作保障,通过最广泛的选举而产生。各阶级、阶层的民众都能够通过普选的政府表达自己的民主诉求,为边区的民主政治奠定了良好基础,也为边区政治和谐提供了土壤。


(二)各阶级、阶层建立的“三三制”联合政府


全国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国国内的主要矛盾和阶级关系出现了新变化,民族矛盾成为国内主要矛盾,民族资产阶级开始退出反革命营垒,表示赞同“停止内战、一致抗日”的主张。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建立后,在其内部的各个阶级和阶层,以其对侵略的不同立场和态度,形成不同的政治势力,在这样的社会里,任何一个政党的政策都必须顾及各个阶级和阶层的利益,尊重他们的参政权利。


1940年3月6日,中共中央颁布了《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的指示,指示中明确指出,“在抗日时期,我们所建立的政权的性质,是民族统一战线的。这种政权,是一切赞成抗日又赞成民主的人们的政权,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和反动派的民主专政。它是和地主资产阶级的反革命专政区别的,也和土地革命时期的工农民主专政有区别。”“根据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权的原则,在人员分配上,应规定为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不左不右的中间派占三分之一。”“三三制”实施后,相当一部分有识之士进入边区政府和边区各级参议会,为边区政权和谐起到了极大作用。


为了进一步显现“三三制”政府对政治和谐的促进作用,保证“三三制”得以落实,1942年3月,边区政府发出了《为充实“三三制”给各县的指示信》,提出“各县参议会共产党员超过三分之一的,应该自动提出辞职,由无党派候补议员补充。各县政府还可选有能力有名望的人士酌量聘请,各县议员中如有共产党员而被调动或离职者,更应以非共产党员补充,现政府委员同样补充。”对未能满足“三三制”的选举结果采取中途退出、依法聘请、提前改造、指名保证等办法,以保证“三三制”在边区内的彻底实施。1941年,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选举出了九名常驻议员,共产党员三人;选出的18名政府委员中,共产党占七人,超过了“三三制”的规定,当选的共产党员徐特立当即申请退出,经大会同意,由非党人士向文焕递补。这一事件为“三三制”的实施带了好头。


陕甘宁边区除了在政权组织形式上实施“三三制”,在政权实质运行上也切实实施“三三制”。在“三三制”中,共产党员与非党人士合作,民主协商,共同负责。共产党员倾听党外人士的意见,给党外人士以说话的机会,对说得对的,欢迎并加以学习,说得不对的慢慢加以解释。民族资产阶级和从地主阶级分化出来的开明绅士,关心自己阶级的利益,为自己的阶级说话,有时会与共产党人在一些问题上产生分歧。为了实行“三三制”,巩固和发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共产党人要做出适当让步。


边区未经土改的地区经常发生农民和地主的土地纠纷案。在裁决审判绥米地区的农民与地主之间的纠纷案件时,毛泽东说,和地主阶级的代表合作,有些时候让步是难免的。你们可以这样做,如果农民吃了亏,边区政府可以给农民相应的补偿,使农民不吃亏。政府组织人员中的非党人士与共产党员真正做到真诚合作、民主协商,在参与政权管理时一视同仁。这一切使得政权机构内部和谐,保障了边区政府的政令贯通。


通过“三三制”的实施,坚持了边区政府一贯的政治民主的原则,充分调动了各阶级、各阶层的抗战积极性,充分团结了中间势力,鼓励了顽固势力,巩固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也带来了边区的政权稳定。边区政府各级政策全面地接受边区各阶级、各阶层的监督,为边区政府在市政方面谏言献策。“三三制”的贯彻和执行,创造了团结边区全体抗日民众最好的政权组织形式,极大地有利于边区政府营造和谐的政治环境,构建和谐社会。


二、党领导下的行政和谐是建立边区和谐社会的运行器


(一)健全的行政组织


行政和谐的首要问题是健全的行政组织。构建健全的行政组织,从结构上看,既要有纵向的层级划分,又要有横向的部门划分;从职能上看,既要有清晰明确的分工,又要有相互配合的协作;从权力上看,既要有完整独立的职权,又要有行之有效的监督。陕甘宁边区在其成立之时,就根据上述要求设置了边区的行政机构,在边区的两次参议会中,不断厘清行政机构的分工协作,在“精兵简政”的过程中,也非但从未减少行政权力的独立性,反而增加了行政机关的权力,并且不断完善对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的监督。


1行政组织的立法。1937年5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议会及行政组织纲要》,是边区参议会第一部规定边区行政机构组织的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了边区政权的机构和职能。其后又多次颁布各类行政组织立法,明确各级政府的性质,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各级政府的议事规则,行政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奖惩规定等。


陕甘宁边区自1937年以来,据现有文献资料可查证的行政组织立法共15部之多,而且边区三届参议会中,两届都对行政组织立法给予了充分重视,既有新立法,又有对原有立法的修正。


2边区的行政组织。边区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对边区参议会的行政立法高度重视,积极予以落实。成立了包括边区政府在内的边区、县、乡三级行政机构,设立了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边区政府的代表机构和区公署,县级政府的助理机关。政府内部设置各职能处室作为内设机构,掌管相关职能。


陕甘宁边区行政组织立法完善,依据其建立的行政机构及其内部组织健全。各行政机构及其内部组织依法设立,行政机构及其内部组织主体合法,各级行政机构及其内部组织行使行政权力时执法有据,为行政机构的依法运行奠定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精简的行政机构


行政机构的膨胀、行政人员的冗余是伴随行政权力的产生而产生的,能否行之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是行政权力能否有效行使甚至政府能否继续执政的前提。陕甘宁边区政府也同样面临这一问题。


1938年2月15日,在边区政府刚刚成立时,为了防止机构膨胀和人员冗余,边区政府发布《关于边区行政组织的编制》,规定了各级政府和政府组成部门的人员配置。


1940年10月后,由于国民党政府停发军饷,断邮绝援,使得军务费和占边区财政收入3/4以上的外援被中断,加之边区政府为保卫边区调回大量军队,全国各地的知识青年也涌向边区,加大了边区政府财政供给的负担。与此同时,边区的行政机构经过几年时间也逐渐庞大,行政人员逐渐增多,边区的财政供给更是雪上加霜。


为了缓解财政危机,边区政府一度以增加公粮征收及发行公债予以应对,但是单纯依靠这种做法非但没有解决边区财政的困难,而且使得政府与民众争利,恶化了干群关系。在此形势下,精简行政机构是唯一的办法,也是正确的选择。


党和边区政府为此从1941年11月至1944年1月进行了三次“精兵简政”。经过“精兵简政”,边区政府所属各厅、处、院等内部机构减少了1/4,边区直属机关从35个减至22个。边区政府所属行政人员由11520人减至7500人,整个边区政府及其组织机构得到了空前精简。行政机关的精简维护了边区的干群关系。


(三)高效的行政效率


高效的行政效率是行政机构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目标之一,健全行政组织、精简行政机构的目的就是实现高效行政的目标。


1设置特殊行政机构,提高行政效率。陕甘宁边区根据特定的环境,在边区政府与县级政府之间设置了行政督察专员公署。1943年2月《修正陕甘宁边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条例》规定,“边区政府将边区所属县划为五个行政区,分设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为边区政府代表机关。”《陕甘宁边区政纪总则草案》重申了这一规定,“专员公署为边区代表机关,依据边区政府的命令与指示,领导督察所属各县政府及边区驻分区的附属机关。”专员公署可以依据其代表机关的性质,发挥其对县域各种情况熟悉的优势,直接作出指导,避免了县政府到边区政府的汇报过程,也减少了边区政府依据县级政府报告重新调查研究,再作出指示的过程,从而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


陕甘宁边区成立之初,曾设立区级政府,实践中区级政府过于繁琐,一些职权完全可以由县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使,一些可以交由乡政府行使,因而区级政府一度被从边区行政机构序列中取消。“精兵简政”后,随着县级政府权力的扩大,其命令和决定需要乡级政府执行与落实,但是否达到效果需要检查,没有被执行和落实的命令,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行政效率的降低。因此,边区政府复设区公署,但不将其作为一级行政机构以避免增设行政层级降低效率的弊端,而将其改变为县级政府的助理机关,旨在协助县级政府检查和帮助乡政府工作,从而达到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


2扩大县级政府权力,提高行政效率。陕甘宁边区对县级政府的职权规定过于严格,一方面限制了县级政府的主动创造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事事向边区政府请求指示,而交通不便,上级领导不集中,答复问题滞钝,不能及时解决问题,形成了“上面包办包不了,下面能办没有权”的现象,严重降低了行政效率,甚至有时错过时机,贻误县政大事。为了改变这种现象,边区政府从财政、人事、行政等方面给县级政府扩权,使其具有更为宽松的行政空间,以提高行政效率。


3精简行政机构,裁汰行政冗员,提高效率。庞大的行政机构,冗余的行政人员,必然带来人浮于事,行政机构相互推诿,行政人员滋生官僚主义作风。“精兵简政”就是要精简机构,裁撤不急需的机构,合并性质近似的机构,缩小庞大的机构。精简人员,就是精选称职人员,又从各种业务需要来调整人员,使之各得其所。这样不但不降低工作效率,反而提高工作效率。


在政府机构和人员配置上,实行“精悍上层,充实下层”,使得上层人不多,但能多掌握政策,领导下层去做,下层政务事务繁重,则需要人员的充实和提高,从而有针对性地配置人员,提高行政效率。


高效的行政效率减少了群众的行政负担,方便了群众处理行政事务,有力地化解了群众与行政机关的矛盾与对抗,拉近了政府和群众的距离。


(四)廉洁的行政作风


廉洁是政权的生命线。任何政权的衰亡从表面上看都源于执政者的腐败和堕落。保持行政机构的廉洁性,是边区政府一直都给予极大重视的问题。


1完善的廉洁立法


(1)精简办公经费,完善组织程序。1937年8月西北办事处会议决定,政府办公费实行最节约原则,精简的办公经费既保持了政府清廉的形象,减轻了人民的负担,又从源头上杜绝了干部贪污的可能。


1943年3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交代条例》,“条例”规定边区各级政府机关政务人员前后任交代的事项,前后任交代时须于半月内将移交手续办理清楚。前任因被裁或调任,遇交代不清逾期三月者,得呈请边区政府依其情节轻重处分之;如涉及司法范围者,得速请司法机关惩办之。后任人员如故意留难,或延不结报,或发现弊端徇情匿报者,得呈请边区政府处分之。


(2)严格约束行为,严厉惩戒犯罪。1938年边区政府颁布《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贪污论罪,“克扣或截留应行之一者;买卖公用物品从中舞弊者;盗窃侵吞公有财物者;意在图利贩运违禁或漏税物品者;擅移公款作为私人营利者;违法收募税捐者;伪造或虚报收支账目者;勒索敲诈,收受贿赂者;为私人利益而浪费公有之财物者。”“条例”还规定了贪污罪的科刑起点,“犯贪污罪者,以其数目之多少,及发生影响之大小,依下列之规定惩治之。贪污数目在五百元以上者,处死刑或五年以上之有期徒刑;贪污数目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者,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贪污数目在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者,处一年以上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贪污数目在一百元以下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苦役。”


1943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了《政务人员公约》规定,“公正廉洁,奉公守法。这是我们政务人员应有的品格,要在品德道德上成为模范,为民表率,要知法守法、不滥用职权、不假公济、不耍私情、不贪污、不受贿、不赌博、不腐化、不堕落。”


对于边区少数行政人员,不能抵制腐化作风和享乐思想的影响,经不起艰苦环境的考验,漠视法纪,走向犯罪的,边区政府一律予以最严厉的处罚。犯罪人均依照《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加重处罚,并且赔偿了贪污款项,还加处了罚金。


边区政府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规定,以及对政务人员行为的规定,约束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消除了群众对政府工作人员腐败的不满,减少了群众与政府的冲突,密切了政府与群众的关系。


2有效的廉洁保障


(1)选举制度保障廉洁。边区各级政府的首长及政府委员,都是由参议会选举产生的;各级政府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也是由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提名,经各级参议会批准的。同时,《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还规定各级参议会可以罢免有违法失职的各级政府首长、政府委员以及政府组成部门的负责人。将政府置于参议会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中,有效地保障了廉洁。


(2)俸以养廉。陕甘宁边区政府对公务人员推行供给制,其标准不得高于普通工人的工资水平,并保证他们家属必要的物质和充分的文化娱乐生活。家属得到群众的代耕、慰劳和救济的优待,子女由政府实行免费教育。边区各级公务人员除了津贴略有差别以外,其他衣食住行几乎完全平等。领导干部以身作则,不搞任何特殊照顾和例外,更没有特权。


边区公务人员虽然待遇不高,但能保持基本生活,加之边区政府解决了其后顾之忧,起到了有效抵制腐朽气息的侵蚀,保持干部廉洁的作用。


(3)人民监督。《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人民则有用无论任何方式报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力。”《陕甘宁边区政纪总则草案》规定,“各下级政府或政务人员,如接到人民向上级政府控告的诉状,特别是控告政务人员的诉状,须随时负责呈报上级政府,不得有任何阻难,亦不得置之不理。”边区政府的一系列规定赋予人民直接监督政府的权力和方式,使得人民拥有切实的权力监督政府及政务人员行为,以保障其廉洁作风。


边区一方面通过完善的廉洁立法,积极堵塞腐败的源头,认真约束政府及行政人员行为,严惩贪污腐化犯罪;另一方面通过选举制度、俸以养廉制度、人民监督制度保障廉洁作风。既建立了完善的制度,又付诸有效的措施,在边区建立了良好的廉洁风气。


(五)开放的行政理念


陕甘宁边区政府是无产阶级领导下的抗日民主政府,其组成具有广泛性,既有占人口绝对多数的工农群众,又有要求抗日和改革的地主、资本家。在抗日上所有阶级、阶层的利益是一致的,但是在具体的行政管理中,各阶级、各阶层都有自己的利益。作为民主政府既要经得起表扬,戒骄戒躁,继续优良的行政作风,又要听得见批评,及时检讨,避免和改进行政工作的不足。


1941年11月18日,在边区参议会二届一次大会上,开明绅士李鼎铭提交了“精兵简政”的提案,毛泽东看到这个提案后批示,“这个办法很好,恰恰是改进我们的机关主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对症药。”并亲自找李鼎铭谈话,进一步征求他的意见,还告诉他党中央对“精兵简政”问题,要进行认真研究,作为党的一项极其重要的政策,在边区和各个抗日根据地贯彻执行。


开放的行政理念,使边区政府既看到了自己行政工作取得的成绩,赢得了群众甚至是外人的褒奖,有利于边区政府更有信心和勇气坚持其已有的传统,同时又看到自己行政工作的不足,而受到群众的建议甚至是批评,有利于边区政府正视自己行政工作的弊端,积极改进。陕甘宁边区政府能够在边区受到最广大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与其开放的行政理念密不可分。


健全的行政组织是构建和谐行政法制的发端;精简的行政机构是构建和谐行政法制的前提;高效的行政效率是构建和谐行政法制的目的;廉洁的行政作风是构建和谐行政法制的保障;开放的行政理念是构建和谐行政法制的方法。陕甘宁边区的行政和谐建设是构建边区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边区和谐社会的运行器。


三、党领导下的司法和谐是建立边区和谐社会的调节器


任何社会都是有冲突和矛盾的,和谐社会也不例外。一个社会是不是和谐社会不在于其是否存在社会冲突和社会矛盾,而是在于这个社会有无解决社会冲突和社会矛盾的机制,能否快速、有效地解决社会冲突和社会矛盾。


(1)纠纷解决机构。1937年7月9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原苏维埃特区政府司法部的基础上先于边区政府成立,此后法院系统组织不断完善,县一级的司法裁判组织相应成立。1939年4月陕甘宁边区公布《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规定:边区高等法院受中央最高法院之管辖,边区参议会之监督,边区政府之领导,独立行使其司法职权。受理重要刑事第一审案件;受理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而上诉之案件;受理不服地方法院之裁定而控告之案件及非讼事件。其任务主要是,严格制裁一切汉奸、特务、叛徒和破坏边区的反革命和坏分子,巩固边区革命根据地,巩固民主政权,维护法律秩序,保障革命的顺利进行;处理民间纠纷,发展生产;教育犯人转变恶习,不再犯罪,教育大众,从而减少社会上犯罪事件。完整的司法组织机构及明确的任务,保障了边区的政治、经济稳定,使边区的社会冲突和社会矛盾有了得以解决之处,为清除社会冲突和社会矛盾,构建社会和谐奠定了基础。


(2)纠纷解决的原则。陕甘宁边区于1942年颁布《陕甘宁边区刑事诉讼条例草案》和《陕甘宁边区民事诉讼条例草案》,确立了边区政府惩治犯罪、解决纠纷的程序。同时,边区政府在刑事方面就贪污、汉奸、破坏抗日、盗匪等严重刑事犯罪制定单行条例,使这些严重危害边区政权和谐的行为得到惩治。就民事方面,陕甘宁政府成立伊始,便颁布了《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陕甘宁边区土地所有权证条例》、《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对边区的物权、债权、人身权充分予以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有利于定纠止争。同时边区各级法院认真审查案件,正确使用法律,及时准确地裁判地区土地、房屋、债务、继承、婚姻家庭纠纷等案件。


在法律具体适用时,为了适应边区社会,稳定边区社会,根据边区实际有条件变更法律。边区的出典人往往是因为生活所困而不得不出典物品,出典后往往一时无力回赎,依据民国民法,30年绝卖有损他们的利益。边区实际生活中出现一种自发现象,即不论典期多长,只要出典人有能力,就可以回赎自己出典的物品,这样既保护出典穷人的权利,也不损害典权人的权利。边区党和政府及时将这一习俗以法律的形式固定,确立了“典地千年活”。


在处理民事案件的实践中,确立了“私益服从公益,局部利益服从全部利益,少数人利益服从多数人利益,一时利益服从永久利益,富裕者提携贫苦者,有文化知识者帮助文盲无知者”的民事案件处理原则。


(3)新型的司法解决方式。出于维护社会和谐的考虑,对待已经产生的纠纷,边区政府选择了以调解为主的解决纠纷机制。第一,调解有群众基础,群众易于接受。第二,调解可以避免矛盾激化。审判是强人服从,调解是自愿服从。边区所推行的人民调解更是由人民自己出面解决自己的纠纷,政府基本不介入,在双方自愿的原则下,彼此息讼止争,受害一方既可得到实惠,加害一方亦可免予处罚,不致耽误家里的生活事宜,在无形中增进社会和谐。


1943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关于普及调解的指示》,同年6月边区高等法院公布《实行调解办法,改进司法作风,减少人民讼累》的指示信。随后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将调解制度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以便依法进行调解。在边区各级政府的鼓励下,人民群众开始纷纷参与调解,不仅一些久违的传统调解手段和技术被重新发掘出来,还创造了许多新鲜的经验或办法,如群众组织调解、政府调解,以及将审判与调解合而为一的新型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


据统计,从1942年至1944年全边区审判机关所处理的民、刑案件以调解结案的逐年上升,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受案数量逐年减少。边区的调解无疑在化解积怨、解决冲突矛盾、和谐乡里方面起到了极大作用。


完整的司法组织机构,创新的纠纷处理原则,新型的司法解决方式,使边区司法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调节器。


爱国华侨陈嘉庚在访问陕甘宁边区后,在新加坡华侨筹赈组织召开的欢迎会上说:“延安城内亦颇繁荣,居民二万余家”,“民众安居乐业,衣被亦颇整洁”。并得出了“中国的希望在延安”的结论。美军观察组谢维斯的报告中提到,“延安民众官吏打成一片,路无乞丐,家鲜赤贫,服装朴素,男女平等……整个地区如校园,青春活泼,民主模范,自修、自觉、自评,与重庆另一世界。”毛泽东主席用“十个没有”勾勒边区社会和谐的概况:“一没有贪官污吏;二没有土豪劣绅;三没有赌博;四没有娼妓;五没有小老婆;六没有叫化子;七没有结党营私之徒;八没有萎靡不振之气;九没有人吃磨擦饭;十没有发国难财。”充分证明了边区社会的和谐。

党领导下的政治和谐、行政和谐、司法和谐,对边区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决定性意义。


(作者 赵亮)


(选自中共中央在延安十三年史(5)《政治建设史》,肖周录主编,第六章第五节,中共党史出版社,2017年9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