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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在延安13年政治建设的稳步推进阶段(3):党中央民生政策的制定与调整

来源: 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 · 2022-08-12 11:51:18

党中央在延安13年政治建设的稳步推进阶段(3):党中央民生政策的制定与调整


一、土地政策的改变


在近代中国革命中,农民问题无疑是革命需要关注的核心问题,而解决农民问题的核心就是确立正确的土地政策。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中国共产党认为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平均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是解决农民土地问题最直接最彻底的办法。然而,在抗战时期,能否继续实行土地没收的政策呢?这成为关系到中国革命成败、挽救民族危亡的关键问题,毛泽东指出:“过去土地革命时期的一套办法不能适用于现在。”《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66—767页。因此,早在1937年中共中央致国民党三中全会电中就指出“停止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不久,又决定将“减租减息”作为抗日时期的土地政策。1941年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在未经分配土地的区域,保证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及债主的债权,唯须减低佃农的租额与债务利息,佃农向地主缴纳一定的租额,债务人向债主缴纳一定的利息,政府对租佃关系及债务关系要加以保护及合理调整。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5辑,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第3页。其后,各级参议会和政府都作出相应决定,贯彻实行了“减租减息、交租交息”的新政策。


然而,由于部分地主士绅的反对,以及政府工作上的一些缺陷,大部分地区“减租减息”的政策并未能有效开展。地主以收地、倒佃威胁佃农减租,以提高租额,改死租为活租,改粗粮为细粮,大斗收租与扩大土地面积等方式对抗减租政策,甚至制造谣言,收买干部,蒙骗佃农破坏减租政策,使得“减租减息”政策的实行遭遇困难。当然,在客观上,强制的减租确实也损害了土地所有人的合法利益。《解放日报》1941年4月发表了题为《我要加租》的群众来信,其中提及:现在一垧川地(菜地)的收益,至少值3000元以上,我要向佃户收回,佃户不肯。要加租,又不肯,向边区政府交涉,也没有结果。放着自己的土地,自己却不能使用。佃农交租,每年每垧地只给我小米五升(值50元)。《解放日报》1942年4月5日第2版。1942年:5升小米=50元;2013年:5升小米=10公斤小米=100元。显然,这类现象并非个例。再加上1941年以来实行了“三三制”的民主政策,开展民主选举成为政府工作的中心,而强制减租减息有可能会妨碍统一战线,影响到统一战线政权的建立,减租减息暂时被放到次要位置,减租减息运动并未真正发动起来。胡民新、李忠全、阎树声:《陕甘宁边区民政工作史》,西北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73页。大规模的减租减息,一直到1942年冬至1943年春才真正开展起来。


1942年1月,中共中央作出了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确定贯彻“减租减息”的基本原则,承认农民是抗日和生产的基本力量,对农民应加以扶持。承认地主阶级之大多数有抗日要求,一部分开明绅士是赞成民主政策的,对他们应加以联合。承认富农以及民族资产阶级是中国现时比较进步的力量,对于资本主义性质的富农生产应加以鼓励。决定指出党在各抗日根据地实行的土地政策,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策,即一方面减租减息,一方面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政府法令要有两方面的规定,不应畸轻畸重。一方面地主应普遍地减租减息,不得拒绝实行;另一方面农民也要交租交息,不得抗租不交。一方面规定地主的土地和财产权仍属于地主,地主依法有对自己的土地出卖、出典,抵押及作其他处置之权;另一方面又规定,当地主作处置时,必须要顾及农民的生活。对于减租、交租、租佃契约和佃权等问题,决定规定:地主应减租减息,减轻农民负担,农民应交租交息,以保证地主一定的地租收入,让地主能生活下去,以减少其反抗性、增强抗战实力。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3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286页。政府满足地主与农民双方的合理要求,保证双方的人权、财权和地权,不是扶持这个阶级去打击另一个阶级,而是以居中仲裁的方式调节农民与地主的阶级关系,兼顾双方利益,使两方各得其所、各安其命,以实现团结抗战的目标。


1942年10月,中共西北局召开了高级干部会议,纠正了土地政策中对地主只团结不斗争的错误倾向。中共西北局、边区政府派出调查团到各分区、县领导减租运动,使减租运动在未经土地分配区域迅速开展起来。经过充分的政策宣传教育,部分地主,尤其是开明士绅,积极支持减租政策,主动实行减租。边区政府副主席李鼎铭和边区参议会副议长安文钦等均表示拥护“减租减息”政策,主动实行减租。米脂县桃镇区地主李凤雄表现很好,当地政府邀请他参加减租检查会,督促和检查地主减租,对减租起到了示范效应。绥德辛店区地主王随合,减租法令下达后积极响应,他说:“八路军在前方拿命拼,我为啥不出公粮,不好好执行减租法令?!”胡民新、李忠全、阎树声:《陕甘宁边区民政工作史》,西北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74页。然而,也有个别地主采取各种办法欺瞒政府、抵制减租。如一些地主通过抽佃的方式,对佃农利益造成很大损害。一些人假典假卖,抽回土地,或名为收回自耕,实际是暗中另行出租,甚至公开收回这块租出另一块,公然驱逐佃户。绥德有家佃户提出按四六分成,即地主得四,佃户得六,被地主将地收回,腊月二十六被赶出家门,导致无家可归。面对种种状况,佃户们说“减租倒好,没地种事大”。因此,如何很好地保护佃权,成为减租深入开展的关键。


因此,在抗日统一战线的指引下,中共中央和边区政府在贯彻“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方面,既保障了地主的地权,又保障佃农的佃权,从而保护地主财产权,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发展边区农业经济。为了细化减租政策,边区政府经过长期的调查研究,制定了《边区土地租佃条例》,在1944年12月边区的第二届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讨论后,获得一致赞同并通过。“条例”规定:保护佃农的佃权,在抗战期间,出租人依法收回租地时,应顾及承租人承买之优先权,禁止借口自耕收回租地,暗行出租或任其荒芜,以及假典假卖等行为。租佃期限满后,出租人仍将其出租时,原承租人有依照原契约继续承租的权利。“条例”还厘定了各类土地租种的租额。定租的减租率不得低于“二五”,即减原租额的25%;活租按原租额减25%—40%,出租人所得不得超过收获量的30%;伙种按原租额减少10%—20%,减租之后,出租人所得最多不得超过收获量的40%;安庄稼按原租额减去10%—20%,减租之后,出租人所得最多不得超过收获量的45%;同时,“条例”规定天灾人祸致收成减少或毁灭时,承租人得商情减付或免付应交租额。“条例”同时对地主的地权进行了保护。租佃土地,应签署租佃契约,不论书面或口头,需要有见证人,或经当地乡长证明。减租后,承租人应按照条例的租额交租,不得短少,有力能交租而故意不交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政府依法予以追缴。“条例”还规定,因边区在1940年实行减租政策,故1939年底以前的欠租一律免交。在已经分配土地区域,因多年欠租早已免除,且租额甚低,故不再适用“免交”的规定。开垦他人之老荒地,三年免付地租,三年之后,再按照该条例缴纳地租。此外,为照顾军属、抗日军人家属及贫苦孤寡,因丧失劳动力出租少量土地为生活者,可以不受该条例减租的限制。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文献汇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第245页以下。应该说,“条例”关于减租政策,区分了多种不同情况,作出了颇为细致的规范,对减息政策规范化的作用是积极的。


规范土地减租的《边区土地租佃条例》公布实施后,边区各级政府展开了广泛的宣传,依据各地实际,制定适宜的租佃条例实施办法。在新的租佃条例指导下,由于农民的佃权有了保障,明确了减租的数额,解除了佃农的后顾之忧,也保护了地主的合法利益,减租运动得以在边区各地迅速推行。


边区的减租条例虽然十分细致,但在减租的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在绥德分区,一些地少人多的农民为了得到土地,投机“增租夺佃”。已经有租地的,为了保持租地不被收回去,宁愿多交租子。有一家按条例应该交一斗八升租,他一定要多交二升凑足二斗,地主强调这不是多交,而是农民的赠送。没有按照法定租额收租的业主,不说实话,害怕政府处罚,以多报少。也有个别佃户害怕和业主闹不好而被收回土地,因而附和业主的意见,互相包庇。曲子市的佃户石惠玉不愿向政府说明租额,土桥乡佃户鲁生宽、王存录说:“这事去不得,你们把租子减低,地主不让我们种地怎么办?就是公粮重一点,政府给什么减一点。”《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第7编,陕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63页。因为互相包庇,使得当面调查也毫无成效。这些现象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条例不够具体、漏洞很多,向群众宣传不够,农民不敢斗争;另一方面,也是部分干部对减租政策的了解不够,政府也不能主动地对法规实施状况进行检查和纠正。


为了克服减租中的各种阻力,更好地推行减租减息政策,除了继续推进条例的宣传与检查外,边区政府还在农民中间发起了减租会、减租检查委员会、租户会等组织,通过组织化的农民斗争,保障减租政策的顺利推行。这些组织的领导成员人数不等,一般是五到七人,多为群众中有威信之佃农担任。减租会等组织的负责人有的叫主任,有的叫委员,也有叫会长。这类组织一般都制定有入会信条,如贯彻政府减租决定,不与地主暗中勾结,破坏减租政策,等等,由加入组织的农民共同遵循。虽然这类组织不甚严密,但由于共同信条,所以达到思想一致,行动坚定,在减租运动中起到了重要作用。1942年,绥德义合区党家沟农民就成立了保地减租会,领导农民进行减租斗争。该会成立后,在领导减租减息的斗争中,获得了积极成效。不久,佳县、淳耀、镇原等地乡村也相继成立群众性的减租斗争组织。


减租会等群众组织中,集中了一批乡间的优秀骨干分子,他们有威信、有能力,熟悉老乡实情,政府通过他们宣传减租政策,发动群众,取得了较好效果。减租会的工作,也培养了一批有能力的基层干部,成为党在农村开展工作的骨干力量。减租会由于赢得广大农民的信赖,受到地主的认可,所以它也成为领导生产、开展支前拥军、进行防奸自卫活动的组织。每逢农忙,减租会等组织领导群众变工、扎工、开展互助合作,集体下种和收割。拥军支前等工作只要有减租会出面,任务也完成得更好。


经过党和政府的各种努力,边区的减租政策取得了积极效果。减租减息使得边区农民得以翻身,减轻了农民的过重负担,改善了农民的生活。欠租是农民祖祖辈辈留下来的,交不完的租成为压在佃户身上的沉重负担,边区租佃条例规定1939年之前的欠租一律免交,勾掉了欠租,一下子卸下了农民身上的重担。减租后,农民的生活发生了变化,农民开始有了余粮。绥德郝家桥贫农刘永山家里有四口人,一直靠佃种和揽工过日子。他家仅有山地四垧,租种地主土地23垧,1943年共收粗粮129石。减租以前,刘永山家即使有上述收成,负担公粮和交租后,粮食仍不够吃,减租后粮食有了剩余,他们的生活比减租前有了较大改观。黄正林:《陕甘宁边区社会经济史》,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92页。因此,减租显著增加了贫苦农民收入,改善了他们的生活,减租政策得到大多数农民的积极拥护。


党领导下的其他抗日根据地,也结合实际推行了减租的土地政策。在冀鲁豫边区,由于过去减租后对永佃权保证不够,导致地主勾结雇农合力反对,地主富农的威胁报复,也使得佃户与雇工有很大顾忌。因此,边区根据实际情况,更多地注意发动群众,提高阶级觉悟,争取群众支持,并在公粮的合理负担执行以后再实行减租,《黄敬谈民主民生运动》,中共党史出版社2014年版,第37页。因此在进行的时候也较为顺利。在鄂豫边区,举办土地登记,实行减租减息,取缔了私人征收湖稞河稞,免除湖赋河赋。法令规定了地租不得超过主要收成之实收量375‰。保障地主一律按照“二五减租”原则收租,佃农按照此比例交租,地主不得预收地租,废除押金等额外剥削。鄂豫边区革命史编辑部编:《鄂豫边区抗日根据地历史资料》第3辑,1984年,第10页。在晋察冀边区,租佃政策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修正了“减租减息条例”,重申“保障财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确定产业买卖自由权”之命令,规定减租减息后必须交租交息,死契地一律不许回赎,副产品不得超过耕地正产物的十分之一,钱租地可以双方自愿改为半实物或实物租。《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料选编》总论编,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505页。在太行革命根据地,减租运动中充分贯彻了群众路线,使得减租运动克服了包办代替或恩赐的观点,采用反省的方法,启发群众的阶级觉悟,引导群众自动走向斗争。不仅确定减租与生产的关系,与减租的方向,还在减租的同时组织群众生产,减租后紧接着过渡到大规模的生产运动,并在减租的实际工作中培养了群众路线的新作风。《太行山革命根据地史料丛书之五·土地问题》,山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65页。各个抗日根据地结合实际的减租运动,很好地执行了中央的减租政策,并在具体工作中,促进了政治建设的成效。


二、债务政策的调整


在成功推进了减租的土地政策后,中共中央同时也推进了债务政策的调整,依法规范不合理的债权债务,减轻了劳动人民的债务负担。债务政策调整之前,陕甘宁边区高利贷、“利滚利”、借粮押地等高额利息债务现象非常常见,贫困农民生活困苦不堪。尤其是在灾荒年,贫苦农民借粮食经常是借三还四。此间借钱不论数目大小,均须以地作押。期满不赎变为典地。典地到期无法赎取或需用钱时,只可将地找价出卖。地主即以最低廉的价格将典地买进;尤其一遇遭荒,地主便得了最好机会,可以用最苛刻的条件,将大批土地收买进来,再出租给那些卖出田地的农民去耕种。《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第7编,陕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7页。也就是说,高额的借贷利息,及强制性的土地抵押等债务负担,也成为导致贫困农民失地,并进一步贫困化的重要原因。


为了改变不合理的借贷惯例,减轻贫苦农民的债务负担,中共中央和边区政府在对租佃土地减租的同时,也调整了债务政策,限制了不合理的债务利息。在《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附件中,对减息问题做出专门的规定:减息是对于抗战前成立的借贷关系,为适应债务人的要求,并团结债权人一致抗日起见,而实行的一个必要政策,应以一分半为计息标准。对付息超过原本一倍者,停利还本,超过原本二倍者,本利停付。债权人不得因减息而解除借贷契约,债务人亦不得在减息后拒不交息。对于抗战后的息额,应以当地社会经济关系,听任民间自行处理,政府不应规定过低息额,致使借贷停滞,不利民生。《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3集,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287页。总体来看,债务关系中的减息,采取了区分时段的办法,减息是减抗战之前的,不减今后的,减息是为了合理调节抗战前形成的借贷关系,减轻债务人的过重负担。抗战之后,民生的日趋艰难,导致借不到钱成为主要的矛盾,所以对其后的借贷,强制规定息额不超过一分或一分半,是“害自己”的政策,故应该听任农村自由处理,不应该规定息额。以一般的经济规律,借贷付息具有合理性,但债务利息畸高,本是应该受到法律的限制,中共1942年之后实施的减息政策,纠正了之前的一些偏“左”的极端做法,既减轻了贫困债务人的过重负担,又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因而成为一项较为合理的政策,起到了团结各阶层一致抗日的目的。


在鄂豫边区,新的债务政策也得到推行,注意对债务各方利益的维护。利息由双方确定,但要求旧债不得超过年息二分,革命法律不保护高利贷,保证债主放债收息,债务人按此原则还本付息。旧债付息超过一倍者停利还本,超过二倍者本利停付,凡农民因借贷而典当出之田地,期满后有随时赎回之权利。《鄂豫边区抗日根据地历史资料》第3辑,1984年,第10页。更趋合理的政策法令,得到了社会广泛的支持。


“减租减息”政策的推行,大大减轻了农民,尤其是贫苦农民的生计负担,得到了农民的积极拥护,调动了农民革命的积极性。因此,“减租减息”作为土地债务政策,不只是具有经济的作用,更对政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减租减息”政策的实施,调整了阶级关系,不仅使农民得到了经济实惠,而且提高了农民在农村的政治地位,使地主失去了在农村的旧权威,阶级关系和土地关系发生了有利于农民的转换。减租减息也使农村土地所有制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地主经济在削弱,土地所有权由集中走向分散,中农经济在壮大,农村中出现了中农化趋势。在抗战的背景下,“减租减息”政策的普遍推行,既减轻农民负担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又保护和团结了热心抗日的地主阶层,巩固和扩大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为争取民族革命战争的彻底胜利创造了条件。因此,“减租减息”也成为这一时期政治建设完善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劳动政策的变化


“减租减息”政策的推行,改变了边区的土地、债务关系,减轻了贫困农民的负担。同时,随着边区工业的发展,边区工人阶级不断壮大,为了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团结各方面抗战的力量,边区劳动政策也出现了新变化。


1942年之前,边区的劳动政策倾向于保护工人的权益,更注重保护工人生活的必要改善。在劳动政策中,违背了经济规律,出现了一些不适合当时当地条件的过高要求,如要求过高地增加工资和改善工人待遇,甚至才出现一些极端的情况:比如有的地方施行了强制增薪,增薪的幅度非常大,“最少限度要增到百分之百,有的利用似是而非的计算法,甚至到了百分之三百、四百,乃至五百。增薪政策并有回溯的效力,一个工人要求增加过去二年三年的工资,甚至在一二十年前所作过的一件工作,现在也可以请求增薪。假如地主争辩,他们将被关进牢里去。”原景信:《陕北剪影》,桂林新中国出版社1939年版,第4页。有些政府法令要求雇主提供给工人衣服鞋袜,工人同雇主吃同等伙食,工人参加会议除工资照发外,还要雇主供给饭钱,要求工人分红利40%,监督检查盈利数目,过分强调了八小时工作制,向雇主规定了过高的伤亡抚恤金。对于工会的要求与条件,强迫雇主必须执行,甚至实行联合请愿示威与罢工等尖锐斗争形式,强迫雇主雇佣失业工人。有的分区不遵守政府法令,自由打汉奸,没收汉奸财产分给失业工人,以至于工会直接代替政府处理汉奸案件的事情发生,造成工农对立,工人与雇主的严重对抗,吓走了地主、商人,妨碍了根据地工商业的发展。胡民新:《中共延安时期的统战政策》,人文杂志社1996年版,第93页。随着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提出,“三三制”民主政策的推行,这些不利于团结的劳动政策显然有作出调整的必要。


到了1941年,边区参议会通过,由边区政府颁布的“五一施政纲领”开始对不适宜的劳动政策作出新的调整,其中规定:调节劳资关系,实行十小时工作制,增强劳动生产率,适当地改善工人生活。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5辑,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第3页。“五一施政纲领”将新的劳动政策纳入边区的根本法,初步使其实现了初步的法制化。同年9月,边区政府第80次政府委员会上,讨论通过了边区工人待遇条例,明确边区各工厂实行实物与货币混合工作制,工厂除供给工人必须的衣食住行外,还要发给一定的货币工资,如轻工业的工人每月发15—50元,重工业工人每月发25—75元工资。胡民新:《中共延安时期的统战政策》,人文杂志社1996年版,第98页。这样,稳定了工人的收入来源,有效地保障了工人的正常生活。1942年12月,陕甘宁边区中央局发出《对财政经济政策的指示》,1943年1月高岗在西北局高干会上的总结报告,都提出了新的劳动政策。在陕甘宁边区,新的劳动政策必须与当时的任务相适应,既照顾到民生,同时保障公营的、合作社的、私人的各种企业的合法利益,在边区经济发展可能范围内改善工人的生活与待遇。工会的工作中心要组织与教育工人为自己的事业,提高纪律与劳动率,以新的劳动态度对待边区的劳动任务。一方面扶助工人,使工人有工作、有饭吃;另一方面要实行发展实业的政策,使资本家也有利可图,最终达到团结人民合力抗日的目标。在晋察冀边区,“劳动条例”也进行了新的修正,一方面适当改善工人待遇生活,另一方面提高劳动纪律,团结劳资双方发展生产。在工会的领导下,有的工人工资较之前提高了一些,有的因为物价高涨的原因,工资没有提高,或者还相对减低了一些。1940年以来,多数都实行了半实物工资制,这样劳资双方的利益都照顾到了。1940年夏,冀中有些地区,还有北岳区,把八小时制搬到农业雇工身上,结果起了很大纠纷。1942年以后,依照新的劳动政策法令,根据农业耕作的习惯,按照四季有忙有闲的生产习惯,有效解决了劳动纠纷。《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总论编,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506页。这些做法,都显示出这一时期的劳动政策更加符合社会实际,因而也更具合理性。


在工业发展中,突出了公营企业的发展。边区政府办了一批工厂企业,因为是政府办的,与资本家私人办的有截然不同,它不是为了私人利润的追求,为了个人发财致富,而是为了国家为了人民,也是为了实现抗战的胜利。公营企业是劳动人民自己的,不由资本家管理,因而工人与工厂就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在管理中也有一套更为人性化的方法,通过与工人合作,激发工人劳动的积极性。在公营企业,管理人员具有群众观点,工厂的个人也有群众观点,因为工人织的布,做的衣服和鞋子,都是给八路军穿的,给人民穿的。工人造的东西,都是给八路军和人民用的,因此工人们也逐渐树立起新的劳动观念。工厂的事情大家负责,有困难,一起讨论,共同来研究如何解决,工厂的领导机制既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每个人的职责都比较分明,谁的工作没做好,谁就应该负责,并进行适当改进。


因此,这一时期劳动政策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下的新劳动制度,是更有效调节劳资关系的政策,“一方面,保护工人利益,根据情况的不同,实行八小时到十小时的工作制以及适当的失业救济和社会保险,保障工会的权利;另一方面,保证国家企业、私人企业和合作社企业在合理经营下的正当的赢利;使公私、劳资双方共同为发展工业生产而努力。”《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82页。在这一政策下,既反对资本家借口困难延长工时,加重工人的劳动强度,又要教育工人不能过于强求八小时工作制。工人必须遵守劳动契约、劳动纪律,使工厂能够维持和发展生产。对厂方借口劳动纪律阻止工人参加抗日团体,须采取正确政策与说服教育的方法,以达到解决矛盾,调动劳资双方参加抗战,巩固与发展抗战统一战线之目的。胡民新:《中共延安时期的统战政策》,人文杂志社1996年版,第102页。


总体来看,陕甘宁边区的劳动政策一改过去偏“左”的方向,在向更科学、更合理的趋向发展,工人等劳动者与资本家、企业主的权益得到了同样的保护,不但有利于资产阶级,也有利于无产阶级,故激发了企业发展的活力,改善了劳动者的生活,团结了赞同抗战的各阶层力量,成为适应日趋严峻的抗战局势的正确政策,并有力支持了政治建设的继续完善。


(作者 马京平、何旺旺)


(选自中共中央在延安十三年史(5)《政治建设史》,肖周录主编,第三章第三节,中共党史出版社,2017年9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