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运龙 朱红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是支持和保证人民实现当家作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坚持人民至上,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解决人民最关切的实际问题,增进人民福祉,不断满足人民对幸福美好生活的期盼,既是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是依法保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
人民民主是党始终不渝的追求。党自成立起就为致力于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社会、让人民过上好日子进行了不懈努力。100多年来,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不同历史时期,努力通过法治建设为实现这一目标提供合法保障,取得伟大成就。从革命战争时期到新中国成立,我们党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对建立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制度,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日益巩固,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
一、革命时期党领导开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法治建设的实践探索
党成立伊始,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将其与中国革命具体实际相结合,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党的奋斗目标,领导人民积极开展革命斗争,创造性地将民主革命与依法斗争相结合,进行了法制建设的探索实践。
党确立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革命纲领,探索通过立法捍卫劳动人民权益。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就于1922年在党的二大上明确了党的革命纲领:“要组织无产阶级,用阶级斗争的手段,建立劳农专政的政治,铲除私有财产制度,渐次达到一个共产主义的社会。”并提出当时具体的奋斗目标,包括:“一、消除内乱,打倒军阀,建设国内和平;二、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三、统一中国本部(东三省在内)为真正的民主共和国……”,宣示其目的就是建立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劳农专政”政权,表明其不同于其他政党的本质特征。
党在初期的革命斗争中,就开始以法律斗争形式为劳动人民争取权益。比如,以劳动立法为抓手为劳动人民争取合法权益。为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在1922年就推动进行劳动立法,提出立法的四项原则:保障政治自由、改良经济生活、参加劳动管理、劳动实习教育;制定公布《劳动法案大纲》,规定了劳动者的各项权利,特别明确了劳动者的劳动时间,“日工不得超过八小时,夜工不得超过六小时”,禁止雇佣童工,保证工人有受教育的机会等,最大限度保障和实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党也对农民运动提出保护,提出“耕地农有”,努力保障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1927年,第一次国共合作破裂,党开始独立领导中国革命,在南昌起义、秋收起义等受挫后,开始了革命斗争从城市转向农村、进行工农武装割据的新局面。党领导先后建立了井冈山、赣南、闽西、湘赣等十多块红色革命根据地,进行革命斗争,开展法制建设,推进社会治理,捍卫劳动人民的权益。这个时期,党领导在宪法和政权组织建设、土地、劳动、婚姻、刑事、军事、经济、文化等方面初步展开立法,开始党领导国家政权建设和法律制度建设、保障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实践探索。比如,1930年,党领导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规定:“苏维埃国家根本法最大原则之二,在于真正实现劳动群众自己的政权,使政治的权力握在最大多数工农群众自己手里:第一,苏维埃的选举法对群众有最普及的、最广泛的选举权。”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保障劳动人民当家作主,使其真正成为国家和自己命运的主人。
党领导建立起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工农民主政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开启保障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的实践探索。1931年11月7日至20日,党领导的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瑞金召开,诞生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工农民主政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一个真正以工农为主体的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革命政权。在党的领导下,苏维埃共和国大力推动法治建设,在短短的两三年时间,就颁布法律、法规近200部,包括宪法、各种实体法、程序法等,全面建立了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有效保障了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比如,1931年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在苏维埃政权领域的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凡上述苏维埃公民在十六岁以上均享有苏维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直接选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的、地方的政治事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工农为主体的劳动人民国家主人的地位,为其实现当家作主提供了宪法依据,也为苏维埃共和国制定各种具体法律提供了根本法依据。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以《宪法大纲》为依据,先后制定、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选举细则》《苏维埃暂行选举法》等,有效保障了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在实体立法方面,制定土地法,让农民获得土地,调动广大劳苦大众的生产革命积极性,巩固了苏维埃政权。制定劳动法,从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婚姻法,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等,有效保障人权,开创了我国婚姻制度新纪元。此外,还制定了刑事、经济、军事、教育等方面的法律,为保障以工农为主体的劳动人民当家作主提供制度支撑。
党在延安时期领导开展法制建设的实践探索,开启依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历史新篇。延安时期既是我党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也是党领导法制建设史上承上启下的关键时期。这个时期,党在继承大革命及土地革命时期苏维埃法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从巩固、发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和根据地建设的实际出发,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工作,立法遍及政治、经济、文化、卫生环境、军事、外交等各个领域,颁布《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宪法性文件,制定实施有关参议会和政府组织、人权财产权保障、土地、劳动、婚姻等各方面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创造性地发展完善了新民主主义制度及其法制体系,极大调动了陕甘宁边区所有爱国民众抗日革命的积极性,极大增强了边区人民乃至整个中华民族的团结,不断扩大了人民的范畴,促进了党领导的统一战线的形成和巩固,实现了从保障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新转变新探索,开启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建设新实践,使党赢得了全国各界爱国人士的广泛拥护,抗日民主政权不断发展巩固,在中国革命史上写下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历史新篇章。
创建彻底的民众选举制度。抗战时期,党深刻总结革命斗争历史经验,认识到“中国真正的坚守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建设及其任务完成,没有民主是不行的”。1937年初,中共陕甘宁边区委员会颁布《民主政府施政纲领》,通过实行民主普选制度与议会政治,保证人民言论、集会、结社、出版自由等,阐明党在陕甘宁边区实施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主张。适应实行议会民主的需要,又颁布《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规定边区“采取普遍的直接的平等的无记名的选举制”。边区政府广泛发动群众,“不让一人站在选举之外”,保证实现“彻底的民主”。这种民主选举制度,不只保障了劳动人民当家作主,还保障了“一切赞成抗日又赞成民主的人们”能够有效参与民主选举、参与民主政权,实现对国家政治事务的管理。从此,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制度逐渐代替工农兵代表会议,成为最基本的政治制度。这是我们党在延安时期创立的重要民主机构,给边区人民提供了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的有效平台,凝聚了社会各阶层的抗日力量,颠覆了几千年封建传统思想统治,唤起了亿万农民的权利意识,让根据地祖祖辈辈“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第一次体验到“当家作主”的滋味。这是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壮举。这种兼具民意表达与权力运行的民主政治模式,不仅为边区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更开辟了一条立足中国国情的民主政治道路,搭建了新民主主义政权体制的基本框架,为日后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供了重要参照。
创建“三三制”新型政权体制。党领导在陕甘宁边区和抗日根据地先后建立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性质的抗日民主政权。为改变早期政权机构中几乎全是“清一色”的共产党员,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其他抗日分子以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抗日积极性,建立更加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1940年3月,毛泽东在《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中,明确提出实施“三三制”政策,指出抗战时期我们所建立的政权的性质,“是一切赞成抗战又赞成民主的人们的政权,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动派的民主专政。它是和地主资产阶级的反革命专政有区别的,也和土地革命时期的工农民主专政有区别。对于这种政权性质的明确了解和认真执行,将大有助于全国民主化的推动。”从而在理论上阐明了抗日民主政权的性质,也阐明了“人民”的概念范畴。这里的“人民”区别于土地革命时期的以工农为主体的劳动人民,扩大了人民的范围,更扩大了革命的力量。从此,党领导的人民民主革命具有了广泛的统一战线性质,为党在新中国成立之后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鉴。在中华民族最危险的时候,我们党高举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旗帜,通过“三三制”的新型政权组织形式,最大限度地团结了进步力量,最大化地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使广大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中国共产党和她领导的政权是真心实意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福祉的,进而赢得了最广泛的信任和支持,使党领导的革命事业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
二、新中国法治建设系统构建起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
新中国的成立,为党领导建立健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创造了条件。党坚持发展人民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紧紧依靠人民推动国家发展,通过不断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基本形成了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的科学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的《共同纲领》到1953年的选举法,再到1954年宪法及后来国家政权建设的一系列法律的制定颁布,极大调动了全国人民国家主人翁精神,极大焕发了广大人民参与社会主义革命建设的热情和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极大发展了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人民民主,人民当家作主依法得到切实保障。
建立健全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们党在探索实行人民民主、实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历史进程中做出的历史性选择。1949年9月,新中国成立前夕,党领导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对新中国的国体和政体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明确国家的发展方向是建立社会主义社会。此前,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代表由选举产生,政府由代表大会产生,大政方针由人民代表大会确定,人民真切感受到国家政权属于人民、由人民真正享有、受人民监督、真正为人民服务,极大地鼓舞和激励着华北人民,也让中国人民亲眼看到了由自己当家作主新型政权的优越性。所以,到1952年底人民代表会议已形成一项经常的制度,在全国普遍实行。
从1953年开始,随着全国范围内的普选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尽快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就提上了日程。1954年6月,毛泽东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中指出:“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这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的原则贯穿在我们整个宪法中。”同时,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向全国人民公布宪法草案,征求全国人民意见,全国共有1.5亿多人参加了讨论,经整理后共计提出了118万多条意见。这一过程,使宪法充分反映了全国人民的意愿,真正成为人民当家作主的产物,是一部真正的人民宪法。同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这部宪法即五四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自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得以确立。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前进,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不断彰显,党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规律性认识也不断深化,更加强调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建立健全以基本政治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在党的领导下,我国不仅建立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还创造性地建立了保障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党和人民的伟大政治创造,是从中国土壤中生长出来的新型政党制度,是我国重要的基本政治制度。其基本特征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我国这种新型政党制度是在革命历史发展进程中形成的,是符合国情实际的政党制度,它能够真实、广泛、持久代表和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各族各界根本利益,把各个政党和无党派人士紧密团结起来,为着共同目标而奋斗,通过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安排,广泛集中各种意见和建议,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具有政治参与、利益表达、社会整合、民主监督、维护稳定等重要功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在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加强民族平等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促进形成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进民族团结,确保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共同做好国家的主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我国政治制度体系中具有十分独特的作用,广大人民群众在城乡基层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基层治理,依法保障自身权益,形成广泛、真实、生动的民主实践,使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各层面各环节,体现到人民对自身利益的实现和发展上来。实践充分证明,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政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形成的科学制度,是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日益成熟的科学制度,在推动国家发展、改善人民生活、保持社会稳定方面彰显出强大治理效能,发挥了巨大作用。
三、全面依法治国推进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进入新时代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发、为更好治国理政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也是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的一个全局性问题。”党执政兴国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党的初心使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让人民过上好日子;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把中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落实好全面依法治国这项重大战略任务,必须有效实现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使我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能够有效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更好保障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好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创造性提出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习近平法治思想,标志着我们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党坚持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不断加强和完善国家治理各项制度,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坚实法律制度保障。
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贯彻《决定》精神,党坚持法治根基在人民,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与时俱进推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围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先后修改宪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以及其他国家机构组织建设方面的法律,不断完善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机制,完善不同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权限、范围、程序、方式等,为进一步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供了坚实法律支撑,更加有效保障了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
法治建设更全面体现人民意志。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深化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规律的认识,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原创性地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我国民主政治和法治实践内在逻辑的统一,既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运行程序,又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成果,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有效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更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由之路。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法、代表法以及国务院组织法等相关国家机关组织法,都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更加注重保障人民权利,激发人民参与热情,提高人民参政能力,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特色和优势,最大限度保障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比如,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共有277件次法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约147万人次提出415万多条意见建议,其中许多有价值的意见被转化成国家法律规定,成为全国人民一体遵行的行为规范。又如,2015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先后设立60个基层立法联系点,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畅通了基层群众参与国家立法的民主渠道,极大地发挥了基层人民群众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聪明才智和“主人翁”精神。
法治建设更全面保障人民权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保障人民权益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具象化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完善保障人民权益的法律制度,通过刑法修正案,编纂《民法典》,修改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从不同方面对保障人民权益作了规范,把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比如,《民法典》的颁布实施,织密了保障人民权益的“法律网”,为保驾护航广大人民群众创造美好生活提供了有效制度支撑。又如,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保障人民权益的必然要求。为此,2015年全国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从以往的立案“审查”到“登记”,直接降低了诉讼门槛,有效保障了人民的诉讼权利。同时,各部门各地区不断加大依法统筹推进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力度,在医疗、养老、教育等领域持续发力,着力推出一系列惠民生、暖民心的举措,为人民生活安康托底,有效保障了人民权益。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党的奋斗目标。今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生态环境法典、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国家发展规划法,将党的主张、国家意志和人民意愿紧密结合,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直接的现实体现,也是进一步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成果,对不断夯实“中国之治”的制度根基,回应时代之需、民之所盼,充分释放出高质量立法助推高质量发展的强大效能,以法治之力护佑民生福祉意义非凡。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和历史过程。在整个过程中,我们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奠定法治之基。这既是具体现实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实现人民美好生活向往必然要求,也是党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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