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通知指出,制定出台《条例》,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事关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最重要的是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最关键的是强化“两个维护”制度保障。《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深刻总结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治国理政、管党治党的实践经验,着眼加强中央委员会工作,对党中央的领导地位、领导体制、领导职权、领导方式、决策部署、自身建设等作出全面规定,为保证党中央对党和国家事业的集中统一领导提供了基本遵循。
通知要求,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和遵守《条例》,带头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强化贯彻落实《条例》的政治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落实《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条例》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0年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0年9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的中央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第三条 中央委员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以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团结带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第四条 中央委员会开展工作,牢牢把握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确保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二)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
(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实行正确有效集中,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六)坚持从严管党治党,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二章 领导地位
第五条 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是党的组织体系的大脑和中枢,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涉及全党全国性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和解释。
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是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的依据。
第六条 党中央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领导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领域各方面工作,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重大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第七条 各级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武装力量,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都必须自觉接受党中央领导。
第八条 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自觉服从党中央,向党中央看齐,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章 领导体制
第九条 中央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者延期举行,中央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人选应当集中各地区、各部门、各条战线、各个行业党的执政骨干和优秀代表,政治坚定、素质优良、分布均衡、结构合理,能够担负起治党治国治军、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历史重任。
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第十条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第十一条 在党中央领导下,中央军事委员会履行党和国家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职责。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第十二条 在党中央领导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履行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职责。
第十三条 党中央设立若干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在党中央领导下,负责相关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党中央设立若干工作机关,在党中央领导下,主管或者办理中央相关工作。
党中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设立党组,对党中央负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
第四章 领导职权
第十四条 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全国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讨论中央委员会向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党章修正案,并决定提请全国代表大会审查和审议。必要时决定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决定全国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
(二)选举产生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通过中央书记处成员,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增选、增补中央领导机构成员,增补中央书记处成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
(三)听取和讨论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
(五)讨论决定国家主席、副主席推荐人选,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推荐人选。
(六)决定递补中央委员会委员;决定或者追认给以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
(七)讨论和决定党治国理政、管党治党中其他重大问题和事项。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的职权由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
第十五条 中央政治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决定提请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的问题和事项。
(二)讨论和决定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三)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决定给以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决定开除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党籍。
(四)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决定对有关党的领导干部的处理处分事项。
(五)研究决定其他应当由中央政治局决定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十六条 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组织实施中央政治局制定的方针政策,行使以下职权:
(一)处理党中央日常工作。
(二)研究讨论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并提出意见,提交中央政治局审议。
(三)研究决定党和国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四)对重大突发性事件作出处置决定和工作部署。
(五)听取中央书记处工作报告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国务院党组、全国政协党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等的工作汇报。
(六)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决定对有关党的领导干部的处理处分事项。
(七)研究决定其他应当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十七条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第十八条 中央书记处根据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的指示安排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党中央深刻把握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适应新时代新要求,改进和完善领导方式,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第二十条 党中央举旗定向、掌舵领航,指引党和国家事业的前进方向。加强政治引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加强思想引领,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教育人民。加强风范引领,以强大真理力量和人格力量凝聚党心军心民心。
第二十一条 党中央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确保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统揽各项工作,整体推进党和国家各方面事业。统揽各方力量,领导各级各类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一体行动。统揽国家治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二十二条 党中央以高度的责任担当、强烈的忧患意识、无畏的革命精神,领导全党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第六章 决策部署
第二十三条 党中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党和国家工作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根据需要,分别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党中央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加强分析论证,凝聚智慧共识,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四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议题由中央政治局在党内一定范围征询意见后确定。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中央委员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的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候补委员不参加表决。
对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第二十五条 中央政治局会议一般定期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确定。
中央政治局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中央政治局委员到会方可召开。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中央政治局会议在决定问题时应当经过充分讨论,涉及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六条 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定期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确定。
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决定问题时应当经过充分讨论,涉及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七条 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指示要求,中央书记处召开办公会议研究讨论有关事项。会议议题由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确定。
第二十八条 党中央根据需要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等,分析形势,部署工作。
第二十九条 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指示要求,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召开会议,研究决定、部署协调相关领域重大工作。会议议题由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确定或者审定。
有关事项经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会议审议后,根据需要提请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条 党中央就党和国家重要方针政策、重大问题、重要人事安排等进行协商,听取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代表的意见和建议,通报重要情况,沟通思想、增进共识。
第七章 自身建设
第三十一条 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将“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要求,带头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第三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牢记自己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的一员,坚持组织原则和党性原则,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按程序办事、按规则办事、按集体意志办事,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自觉执行党章等党内法规,自觉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及时将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对党中央决策、决定和重大工作部署作出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批准。
第三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带头发扬党内民主,认真执行党章等党内法规确定的民主原则和程序。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参加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积极就党和国家工作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修订颁布《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公开发布之际,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条例》修订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请介绍一下《条例》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答:2006年1月党中央颁布《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15年10月党中央正式颁布的《条例》是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部全面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党内法规,在提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培养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坚持思想建党、理论强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供了科学指引和根本遵循,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就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也发生了新的变化,亟需与时俱进对《条例》加以修订完善。
这次修订的《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对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要求、工作原则和培训对象、培训内容、方式方法、培训保障、考核评估和纪律监督等作出进一步规范,是做好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的修订和实施,对于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强基固本,培养造就政治过硬、适应新时代要求、具备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2.问:请介绍一下《条例》修订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这次修订《条例》的总体考虑:一是坚持政治站位、思想引领。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论述,充分体现党中央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二是坚持与时俱进、守正创新。遵循和把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律特点,在保持总体框架和主体内容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党中央最新精神和现实工作需要,对相关条款进行充实、调整和完善,同时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理论、实践、制度等层面探索形成的创新成果和成熟做法吸收进来、上升为制度规范。三是坚持于法周延、于事有效。强化系统观念,既注重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相衔接,又聚焦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实践新情况,从制度层面提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措施办法。
3.问:请介绍一下《条例》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与2015年《条例》相比,修订后的《条例》保持原有框架基本不变,章节新增“纪律与监督”一章,条文新增7条、整合删减6条,共10章63条。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修改:一是完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将“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高质量教育培训干部,高水平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等写入指导思想。同时,结合新的形势任务和工作需要,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6条原则作了修改完善。二是明确职级公务员的教育培训时间量要求。根据2018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2019年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综合问卷调查、实地调研情况,对职级公务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量要求作出规定。三是完善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体系。规定干部教育培训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题主线,以党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和履职能力培训为重点,注重知识培训,并对每个部分的重点内容作了完善和调整。四是规范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明确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主要包括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部门行业培训机构、国有企业培训机构、干部教育培训高校基地,并对6类培训机构的职责定位作出规范。五是新增“纪律与监督”一章。将原条例中涉及罚则的内容进行整合,单独成章,以进一步强化干部教育培训纪律要求。
4.问:《条例》对职级公务员教育培训时间量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2018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国家施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这次修订的《条例》对职级公务员教育培训时间量作出规定,主要是保证全体干部都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条例》适用培训对象的全面性、完整性。按照2019年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最低职级是四级调研员。综合万名干部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情况,从鼓励和支持干部提升素质能力以更好适应所承担的职责任务考虑,参照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时间量要求,《条例》规定:四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职级以上公务员应当每5年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脱产培训,以及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集中培训,累计不少于3个月或者550学时。同时《条例》规定:一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以下公务员,应当每年参加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集中培训,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同时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四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职级以上的干部,教育培训时间量要求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参训,以确保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时间量。
5.问:《条例》对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作了哪些规范和完善?
答:高水平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是干部教育培训的价值所在。回顾党的干部教育培训事业百年历程,我们党始终根据不同时期的任务需要来确定、完善干部教育培训内容。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论述,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干部教育培训的成熟做法,这次修订的《条例》对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体系构成作了进一步概括和完善,规定“干部教育培训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题主线,以党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和履职能力培训为重点,注重知识培训”。
这一规定明确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体系主要包括4个方面,即党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履职能力培训和知识培训。其中,党的理论教育是根本,党性教育是核心,履职能力培训是关键,知识培训是基础,四者共同构成了特色鲜明、主次分明、有机联系、相互促进的中国特色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体系。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既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根本遵循,也是干部教育培训的主题主线、重中之重。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条例》,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突出党的创新理论教育,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教育引导干部全面系统掌握这一重要思想的基本观点、科学体系,把握好这一重要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切实把这一重要思想转化为坚定理想、锤炼党性和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强大力量。
6.问:《条例》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作了哪些新规定?
答: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是实施培训计划、完成培训任务的主要渠道。这次修订《条例》,总结吸纳党的十九大以来的成熟做法,对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和质量提升作了进一步规定。一是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进行了规范,明确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主要包括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部门行业培训机构、国有企业培训机构、干部教育培训高校基地,并根据6类培训机构的各自特点和优势规范了其职责定位。二是对各级党委办好、管好、建好党校(行政学院)提出要求,强调要因地制宜推进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分类建设,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和办学模式创新,不断提升办学能力和水平。三是对新设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作了限制性规定,明确新设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7.问:《条例》新增“纪律与监督”一章,有哪些考虑?
答:2015年10月,党中央颁布的《条例》,罚则内容分拆到了相关联的章节中,没有单独成章。为更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进一步严肃干部教育培训纪律,规范干部教育培训行为,增强制度执行的刚性约束,这次修订的《条例》将罚则内容进行了整合、单独成章,并对照近些年出台的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对条文内容作了补充完善。“纪律与监督”一章共6条,其中:第五十五条明确了《条例》执行主体的责任,第五十六条明确了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第五十七条是对干部教育培训主办单位和培训机构的罚则规定,第五十八条是对干部教育培训教师的罚则规定,第五十九条是对干部未履行教育培训义务的罚则规定,第六十条是对干部参训期间违规违纪的罚则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穿始终,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积极营造学习之风、朴素之风、清朗之风。
8.问:中央组织部对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有哪些具体部署?
答:党中央在印发《条例》的通知中,对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提出了明确要求,即将召开的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议也将对学习贯彻工作进行部署。各级党委(党组)及其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切实担负起责任,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条例》的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见到实效。一是加强学习培训。中央组织部将出版发行《条例》学习辅导读本,举办专题培训班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者的培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统筹将《条例》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培训内容。二是完善配套措施。《条例》是做好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遵循,同期印发的《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23-2027年)》是未来5年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行动指南。各级党委(党组)要按照党中央的部署要求,立足各自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办法。要把已有的制度规定与《条例》相对照,做好立改废工作。三是加强督促检查。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党的建设整体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作为领导班子考核、巡视巡察和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的内容。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条例》的行为,进一步提升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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