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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在延安13年政治建设的初创阶段(1):陕甘宁边区政体的确立

来源: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 · 2022-04-29 08:19:52

一、陕甘宁边区政体的确立

党中央在延安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即是确立有自己特色的政体。政体是宪法学上的一个专业术语,即一个政权的政权组织形式,是统治阶级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来组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各种机关的关系是什么。政体通常大体上可以分为君主政体和代议制(共和)政体。代议制政体通常又可分为三权分立政体和议行合一政体两种。陕甘宁边区的政体属于共和政体的范畴,而且属于代议制共和政体中的议行合一的一元制政体。

从陕甘宁边区的政体来看,政权机关如参议会、边区政府、边区高等法院之间并非是像资本主义国家那样的三权分立,即所谓的权力分立、分权制衡。李维汉在谈到陕甘宁边区的政体时说道:“我则主张边区的政权构成应该是立法、司法、行政统一的一元化的民主集中制,绝不能三权鼎立,三权鼎立就是三元论,在我们边区是完全不适用的。”西北五省区编纂领导小组、中央档案馆编:《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回忆录卷》,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年版,第22页。陕甘宁边区之所以是议行合一的一元制政体,根本原因在于立法、行政、司法仅仅是三种机关的不同职能的体现,由于只有参议会才是民选的代议制机关,所以参议会、边区政府、边区高等法院三种机关统一于参议会之下。这与我们今天人民代表大会、各级政府、各级司法机关统一于人民代表大会之下在根本上是相同的。领导边区政府工作的李维汉曾经明确指出:“参议会即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参议会闭幕期间所选出的政府为最高行政机关,对参议会负责以行使其职权,所以边区政治体制(政体)是立法、司法、行政统一的一元化的民主集中制(政体)”中共盐池县委党史办公室编:《陕甘宁边区概述》,宁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5页。。

陕甘宁边区的议行合一的一元制政体,从根本上说,是由人民民主专政的边区政权性质决定的。这完全符合宪法学上的原理: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实际上,从陕甘宁边区的代议制一元政体在实际政治生活的产生过程、执行过程、监督过程,我们完全可以看出边区的政权真正掌握在谁的手中。

陕甘宁边区的议行合一的一元制政体,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在边区参议会和边区政府的关系上,边区政府由参议会选举产生,边区政府必须对参议会负责。《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陕甘宁边区政府由陕甘宁边区参议会选举委员十三人,组织边区政府委员会,呈请国民政府加以委任。陕甘宁边区政府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由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在边区政府委员中选举之。”艾绍润、高深海主编:《陕甘宁边区法律法规汇编》,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0页。在1939年1月召开的边区第一届参议会上,边区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如边区政府主席、副主席、各厅厅长、秘书长、各处处长均由边区参议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第二,在边区参议会和边区高等法院的关系上,边区高等法院的主要负责人由参议会选举和罢免。1939年召开的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公开选举产生了边区的高等法院院长。边区高等法院的组成建制、人员配备,均由边区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规定。为保证边区参议会对边区高等法院工作的监督权,《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在第二条明确规定:“边区高等法院受边区参议会之监督”艾绍润、高深海主编:《陕甘宁边区法律法规汇编》,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5页。。为了体现司法机关的整体性和协作性,《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规定在高等法院内部设立检察机关。《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第三章即为“检察处”,在第12条、第13条、第14条规定了检察处和检察长、检察员的设立和行使何种职权。第三,在边区人民和边区参议会之间,边区参议会由边区全体人民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办法由《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和《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规定。只有在极端特殊的情况下,即上述法律还没有制定的情况下,党中央采取了个别参议员由党组织特邀的做法。如在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召开前夕,边区党组织特邀了12名在陕甘宁边区享有较高威望的民主人士担任参议员职务。

二、陕甘宁边区政体确立的政治条件

在党中央的直接指导下,陕甘宁边区政治建设的一大成就即是确立了代议制的一元政体。实际上,在“全国模范抗日民主边区”的陕甘宁边区建立代议制一元政体,是因为当时具备了下面几个有利的政治条件。

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建立是陕甘宁边区代议制一元政体确立的外部政治条件。在党中央的积极推动和大力宣传下,建立全民族的抗日统一战线,把日本侵略者干净、彻底地赶出中国,已经成为了包括边区人民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心愿和理想。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以后,党中央在延安进行政治建设,尤其是政权体制建设时,必须考虑到一切抗日群众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制定保障代议制政体的法律法规,如《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例》、《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实行普选制度,实行代议制政体,才能保障一切抗日民众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才能动员和聚集全边区人民的力量,才能促进边区政治建设、经济建设、军事建设、文化建设的发展。

陕甘宁边区的巩固是陕甘宁边区代议制一元政体确立的内部政治条件。要想在相对贫穷、落后、贫瘠、人口密度少的陕甘宁边区建立代议制一元政体,建立相对完整、系统的政权机关,必须保证边区内部的安定、团结、和平、稳定。边区的和平和稳定主要通过两个方面来实现。一是大力进行剿匪,二是保卫黄河防线、防止日本侵略者进入陕甘宁边区进行破坏。在1937年底,陕甘宁边区的土匪大概有40多股、4000余人、2000支枪,到处打家劫舍、奸淫掠夺,无所不为。中共盐池县委党史办公室编:《陕甘宁边区概述》,宁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11页。这些土匪按其来源和社会性质来说,大致分为土地革命时期受革命打击的地主、恶霸的反动武装,反动的地方军阀武装,日军汉奸武装,国民党反动派组织的武装特务,以及与托派相勾结的反动武装等。为保卫边区的和平秩序,保卫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巩固边区,八路军留守兵团司令部对在边区的各种土匪进行了强大的进攻。1937年9月,陕甘宁边区独立师和蒙汉骑兵团在保安县保安队和群众的配合下,对保安县境内的土匪进行了大规模围歼,击毙十余人,俘虏百余名,其余溃散,或逃离了边区,保安县境内的土匪基本上被消灭了。11月,警备第一、二、五团三个团,以及两个独立营和蒙汉骑兵支队,共计2000多人,在三分区境内的盐池县击毙土匪百多人,缴获马匹百余匹,各种枪支60余支。1938年2月,八路军留守部队又集中兵力,对清涧、黄龙地区的土匪发动进攻,将其大部分消灭,残余土匪逃入国民党统治区域。到了1939年冬天以后,“政治土匪”又在各地祸害群众、扰乱边区,这些“政治土匪”由当时驻扎在边区周围的国民党军队收买或唆使进入边区境内破坏,有的则是国民党保安队哗变为匪的,有的则是受边区境内的国民党县长支持为非作歹的,这些土匪实际上已成为国民党进行反共磨擦的重要方法之一,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对边区的武装进攻。因此,边区的剿匪任务在1939年一直较为艰巨,直到1943年1月,才大体上把上述“政治土匪”肃清了。

保卫黄河防线是维护陕甘宁边区和平、稳定的重要条件。从1938年开始,日本侵略军开始向陕甘宁边区河防阵地发起数十次进攻,日军凭借飞机、大炮等装备上的优势,并且使用毒气,企图强渡黄河,速战速决,摧毁边区。八路军留守兵团和王震率领的三五九旅,依靠边区人民的大力支持,共同修筑了上千公里的坚固河防工事,并在晋西北主力部队的有力支援下,经过大小70余次苦战,终于粉碎了日军的疯狂进攻,使日军“大败、始终不得渡过黄河”西北五省区编纂领导小组、中央档案馆编:《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回忆录卷》,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年版,第173页。。

党中央新民主主义理论的初步成型是陕甘宁边区代议制一元政体确立的理论政治条件。以毛泽东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针对国民党顽固派“开动宣传机器,叫嚷共产主义不适合中国国情,共产党不需存在,鼓吹一个主义、一个政党、一个领袖的法西斯主义”盖军主编:《新编中共党史简明教程》,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第97页。,在延安时期将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初步形成。在党的新民主主义理论的指引下,边区的政治体制建设牢记维护各阶级、各阶层人民的共同利益,维护党的核心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党对边区参议会、边区政府的领导,是陕甘宁边区政体建设的一项政治基础。毛泽东在同即将到陕甘宁边区政府任职的李维汉谈道:“边区要坚持党的领导,要讲在党的领导之上的团结,全边区要团结在以高岗为首的西北局周围,边区政府要团结在以林伯渠为首的边区政府党组周围。”西北五省区编纂领导小组、中央档案馆编:《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回忆录卷》,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年版,第2页。在中共中央六届六中全会上,批判了王明的“一切经过统一战线、一切服从统一战线”、放弃党的领导权的错误观点后,陕甘宁边区的政治体制建设得到了党组织更加有力的支持和指导。陕甘宁边区地域比较辽阔、群众的文化程度比较低,只有在党的新民主主义理论的指引下,边区绝大多数人民才意识到了追求民主、自由、权利的要求,而采用代议制政体,使边区绝大多数人民群众享受到了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开明绅士李鼎铭在接受中外记者采访时,记者直接问他,是否是共产党保证了他有职有权,李鼎铭愉快地说道,他是有职有权。也正是因为党中央在延安时期的政治体制建设的成功,当后来国共内战爆发、胡宗南大军全面压境时,边区的绝大多数人,不管是农民还是工人,不管是地主还是资本家,都与共产党站在一起,使胡宗南部队很快在陕甘宁边区陷入了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中,最后损兵折将,狼狈退出边区。

(作者 许光县、陆宇)

(选自中共中央在延安十三年史(5)《政治建设史》,肖周录主编,第二章第一节,中共党史出版社,2017年9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