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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十三年·一史两志】延安时期出版发行工作政策

来源:中华魂网 · 2024-05-27 14:53:16

党的二十大闭幕不到一周,习近平总书记带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瞻仰延安革命纪念地,重温革命战争时期党中央在延安的峥嵘岁月,缅怀老一辈革命家的丰功伟绩,宣示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赓续红色血脉、传承奋斗精神,在新的赶考之路上向历史和人民交出新的优异答卷的坚定信念。

历史是现实的基础和对未来的昭示。从2007年开始,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启动了“一史两志”工程,组织200余名专家学者历经近10年,基本完成了“中共中央在延安十三年史”和“陕甘宁边区志”“延安地方志”大型系列史书编撰工作,解密了许多鲜为人知的历史档案。为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和延安精神,《中华魂》网特推出“延安十三年·一史两志”专栏,敬请关注!


延安时期出版发行工作政策


延安时期中共中央为促进出版事业,制定明确的图书出版发行管理政策,对图书出版发行领域的业务和内容审查有详细的分工。1939年3月22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建立发行部的通知》。《通知》指出建立发行部旨在适当散发、分配与推销中国共产党的各种出版物,统一对发行机关的领导,打破各地顽固分子对于中共出版物的查禁与封锁,研究发行工作经验。中共中央决定从中央起到县委一律设立发行部,必要时区委也应设立发行部,支部委员会设发行干事,地委以上发行部除部长及必要的干事外,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巡视员若干人;根据工作需要发行部下可成立发行委员会,发行委员会以发行部长为主任,吸收发行机关负责同志参加,经常讨论发行工作中的问题;各级党委应动员一批有发行工作经验的同志从事发行工作,并注意于培养发行工作干部。为使发行工作者工作专门化与熟练,不宜轻易调动他们的工作;发行部应与中共领导下的交通机关负责同志取得密切联系,交通机关在接到发行部交给的出版物后,应尽量保证其迅速传递;各级发行部应根据不同环境,建立公开、半公开的或秘密发行网;同级党委直接领导各级发行部,但在工作方面,上级发行部应经常指示下级发行部,检查其工作,下级则应经常给上级做工作报告。


1939年5月17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宣传教育工作的指示》,要求从中央局到省委、区党委、比较带有独立性的地委、中心县委,都应该出版地方报纸;党委与宣传部都应该将编辑、出版、发行地方报纸作为他们的中心任务;各中央局、中央分局、区党委、省委应该设法建立他们的印刷所,出版地方报纸,翻印中央党报与书籍小册子;各级党委应经常注意与检查党的发行工作,在运用公开发行的一切可能之外,应即建立党内的秘密发行。宣传部应与发行部发生密切的联系。1940年10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出《关于充实和健全各级宣传部门的组织及工作的决定》,提出“领导和组织党报的出版与发行,并编审和出版各种书籍、教材及宣传品”,要求在各级党委宣传部的机构设置中,设立编审委员会,管理编审工作,设立出版发行科,管理出版发行工作。


中共中央重视各个抗日根据地出版发行和印刷工作的开展。1940年9月中共中央在《中央关于发展文化运动的指示》中指出“每一较大的根据地,应开办一个完全的印刷厂,已有印刷厂的要力求完善与扩充。要把一个印刷厂的建设看得比建设一万几万军队还重要。要注意组织报纸刊物书籍的发行工作,要有专门的运输机关与运输掩护部队,要把运输文化粮食看得比运输被服弹药还重要。”1940年12月,毛泽东写的对党内的指示《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形势与党的政策的决定》(即《论政策》)中指出:“每个根据地都要建立印刷厂,出版书报,组织发行和输送的机关。”1941年7月4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布的《关于各抗日根据地报纸杂志的指示》要求中央局、中央分局及独立工作的区党委,须争取有铅印厂,其它区党委和地委亦必须争取有石印厂;建立发行网及同读者有联系的发行工作,废止非党内刊物的赠送制度,克服发行工作中与读者脱离及迟缓、不经常的现象。1941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的《各抗日根据地文化教育政策讨论提纲》(草案)中也指出:“建立铅印厂有头等重要的意义。每一个独立的根据地至少应当建立一个规模较大的印刷厂。已经建立的,应当扩大充实和完备并设分厂;没有建立的,应当立刻设法解决。当地的党政军负责人应当了解建一个印刷厂并不比建立一旅或一师兵的任务小。”


中共中央强调对出版发行工作的统一领导。1942年4月15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发布了《关于统一延安出版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书记处在《通知》中指出,当时延安的出版工作缺少一个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的机关,因此在工作上发生许多不合中央宣传政策及偏废、重复、无系统、无效能现象。《通知》明确了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出版局等单位在审查、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中的责任,决定中央书记处及西北局常委会直接出版的书报外,中央宣传部负责统一审查全延安一般出版的发行书报除。《通知》对中央出版局的工作做了明确规定,强调编辑、出版、发行工作的正确原则是集中指导、分散经营,要求各部门的独立工作不应减弱而应加强。


中共中央非常重视在各个敌后抗日根据地、大后方、敌占区,重视包括对友党友军在内的各行各业认真开展党的出版发行工作。中共中央决定:“在各地成立运输司令部,把运送书报和运送军用品列为同等重要地位。建立普遍的发行网,扩大党、政、军、民、学,敌占区和友党友军中的发行工作。其先决条件是:(一)利用政权军队等条件,健全和加强本地区之邮政、通讯、运输工作。(二)与文化教育界密切联系,普遍成立书店,分销处;派报社,甚至书摊、书贩等推销。利用伪政权、伪军及沦陷区商人线索,建立和开展敌占区的发行工作。(四)军队中野战政治部下也应建立出版发行系统,除进行本部队的出版发行工作外,还应配合地方党研究敌人的出版政策,利用一切方法把我们的发行工作更扩大到敌军中及沦陷区去。(五)加强对友党友军的统一战线和交朋友的工作。散布我们的书报等。”[1]


中国共产党关心国统区出版发行工作。


从1938年起,中共中央长江局在武汉委托新知书店用中国出版社名称,在国统区重印延安解放社的出版物,主要是马列主义经典著作、党的历史文献及领导人著作等。对外具名是中国出版社出版,新知书店总经售。新知书店用中国出版社名称,在汉口、重庆、香港、上海出版上述图书。为支持国统区出版革命书刊,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在1938年2月4日出版的《解放》周刊31期上面刊登声明,称:“自民国廿七年三月八日起,凡关于本党文件,本党领导人之著作和言论,以及关于本党的历史材料及领导人传记等,均请托中国出版社及延安解放社印行。”国民革命军第十八集团军(即第八路军)总司令部也发启事称:“近来市上发现各种关于本军过去及现在的小册子和书籍,以及关于本军负责人之著作言论或传记等,事先均未曾征求本军负责机关或负责人之同意和审阅。今特郑重声明,此后上述各类书籍小册等,本总司令部概委托中国出版社及延安解放社印行,其他书局前此及今后未得本总司令部或其负责人之同意所刊行之上述各类书籍小册等,本军概不负任何责任。”[2]


1940年1月25日,中共中央书记处致电南方局,指示在重庆加强翻印和发行延安出版的党报、党刊,尽量采取过去白色恐怖之下的一切经验和手段进行散发。南方局根据指示精神,进行研究,组织各方面力量,将延安出版的《新中华报》《共产党人》《解放》《八路军军政杂志》等报刊的社论和重要文章印成单页或小册子,通过秘密发行网点及其他各种方式进行散发。[3]


陕甘宁边区政府重视对出版流通领域书报的检查工作,专门制定政策,禁止破坏抗战,破坏边区的反动书刊流行。1943年4月27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向边区各厅、处、院、行、局,各专署、县府发布了《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检查登记书报及没收、封存反动书报》。该命令指出《良心话》《尖兵》《抗战与文化》及其他破坏抗战、团结,破坏边区的反动书报的流行和寄递,严重损害着抗战团结,理应严厉查禁。边区政府命令边区保安处、保安分处等应即派员到邮局检查书报,对所发现的破坏抗战,破坏团结,破坏边区,破坏八路军的外来反动书报,一律没收。保安处统计反动书报种类、名称,将其呈报边区政府,通令各分区治安机关遵照执行。


《命令》要求各该主管部门应检查、登记政府系统、民教馆、机关学校图书馆(图书室)所存书报,呈报边区政府备查。如在边区政府一级发现有反动书报,须封送边区政府办公厅,如在分区及各县发现的,则封送各专署。如个人所有书报中有反动的书报,要检交直接长官,分别封送办公厅或各专署封存。对于检查登记封存工作,《命令》要求各主管部门负责边府一级及附属机关,限令在十天内办理完毕,并报告边区政府办公厅。各专署负责分区及各县工作,限令一个月办理完毕,并须分别呈复。


陕甘宁边区政府在《命令》中对边区有关单位对外征订图书、订购供参考的反动书报做出了规定,要求以后边府各厅、处、院、行、局与各分区县(市),以及附属机关、学校、图书馆、民教馆等,均须将向外订购的书报名称、性质与订购用途,报告边区政府办公厅或呈报专署备查。在延安市者报告边区政府办公厅,在分区者呈报专署备查。要求以后因工作关系,须订购反动书报以供参考的政府各部门,要在订购该项书报之前,具明理由呈请边区政府批准,方许订购。如所订购在公开没收之列的书报,则需要说明理由向保安处登记,在各分区则由保安分处审查,转呈保安处登记后办理。


注释:

[1]臧剑秋:《关于目前党的出版发行工作中的几个问题》,《共产党人》1941年3月20日第16期。

[2]转引自赵晓恩:《以延安为中心的革命出版工作》(一),《出版发行研究》2001年第1期。

[3]赵晓恩:《以延安为中心的革命出版工作》(四),《出版发行研究》2001年第4期。


(选自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编撰的《文化工作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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