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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十三年·一史两志】延安时期有关文物保护的政策

来源:中华魂 · 2024-11-28 13:16:20

党的二十大闭幕不到一周,习近平总书记带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瞻仰延安革命纪念地,重温革命战争时期党中央在延安的峥嵘岁月,缅怀老一辈革命家的丰功伟绩,宣示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赓续红色血脉、传承奋斗精神,在新的赶考之路上向历史和人民交出新的优异答卷的坚定信念。

历史是现实的基础和对未来的昭示。从2007年开始,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启动了“一史两志”工程,组织200余名专家学者历经近10年,基本完成了“中共中央在延安十三年史”和“陕甘宁边区志”“延安地方志”大型系列史书编撰工作,解密了许多鲜为人知的历史档案。为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和延安精神,《中华魂》网特推出“延安十三年·一史两志”专栏,敬请关注!


延安时期有关文物保护的政策


延安时期中共中央和陕甘宁边区制定了大量保护文物的法律法规,对文物的保护产生了作用。中共中央机关刊物《解放周刊》第66期上刊载了《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保存历史文献古迹古物的通告》(1939年3月2日),指出“一切历史文献以及各种古迹古物,为我民族文化之遗产,并为研究我民族各方面历史之重大材料。此后各方、各学校、各机关和一切人民团体,对于上述种,切亟宜珍护,如有地下发掘所得之各种古迹古物,更望勿有遗失或损害,并请送至本部保存及供人研究,是所至盼。”体现了中共中央重视历史文献古迹古物的保护工作。

1939年11月23日,陕甘宁边区政府下达了《给各分区行政专员各县县长的训令一为调查古物、文献及古迹事》。《训令》指出陕甘宁边区政府决定对陕甘宁边区内所有文物、文献及古迹加以整理发扬,并妥予保存,要求各县进行调查。边区政府制定了三种古物、文献、名胜古迹调查表,印发各县,要各分区专员、各县县长转发所属各区、乡政府机关,着手调查,依表填记,汇集呈送教育厅。

边区政府在训令中提出了可供参照的调查方法,如各县、区、乡政府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广泛访问民众;向老学者访问;县、区、乡负责人亲自调查等。训令指出调查所得的古物、文献及古迹,暂由各该区、乡政府或县政府设法保管,群众自愿将所收存古物、文献送交政府或出卖于政府保管者酌予奖励。而各级政府人员在进行调查中办事出力或发现出重大价值的古物、古迹者,亦当酌予奖励。

为更有效保护庙宇森林,1942年八路军总部、边区政府联合发布了布告,明令保护边区境内的庙宇森林。布告指出:“各处庙宇,本是旧日社会建筑之一,在今天或设学校,或作工厂,都有很多用处;植树造林,也是边区今天的一个要政,调节雨量,改变气候,都要靠它。我们都应该加以保护才是,但是近来竟有一部分人,对于旧有庙宇,任意拆毁,对于树木森林,任意砍伐,像这种情形,不但引起民众不满,并且违背政府法令。为此布告军民人等,以后不得任意拆毁庙宇和砍伐树木,倘有违犯定要严励惩罚。”[1]

1948年3月,为了保护文物,陕甘宁边区政府、陕甘宁晋绥联防军区司令部、中共西北中央局发布了《关于保护各地文物古迹布告》。他们在《布告》中指出“西北为我中华民族发祥之地,历代文物古迹甚多,凡我党政军民人等对于一切有关民族文物的古迹名胜均应切实保护,不许有任何破坏”,要求人民解放军到达新解放区时,应由军队政治机关训令其所属部队切实遵守保护古迹文物的法令,其中特别贵重者应由政治机关或当地县委、县府负责征集,并开具清单,派人护送西北局宣传部,以便统一保管。布告中出列了所需要保护的文物种类,(甲)古版书籍、宗教经典、地方志、风土志等;(乙)贵重图书资料,包括外文书刊、专科书籍及各种调查统计图表等;(丙)古代钱币、铜铁钟鼎、陶瓷器皿、古字画、碑帖、雕刻及其照版等。布告指出老区及半老区土改中已分配给群众或为当地人民私自取得的上述这些文物,应由当地县级党政机关设法接收,必要时得予以适当代价,接收登记后报告西北局宣传部。布告中还要求一律保护老区、新区古迹名胜的碑塔、陵墓、雕刻、塑像、古树木、寺院、庙宇及其他一切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等,指出必要时要由当地县级党政或军队团政治处以上的负责机关指定专人保管移交,以免损坏。


注释:

[1]《保护庙宇森林》,《解放日报》1942年5月6日。

(选自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编撰的《文化工作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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